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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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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六条 企业提供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贡、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天;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1天;

第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算作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却又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息(15天以内)。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怀孕后,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的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次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与报销。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并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每一至二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十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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