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陈述和评审制度之五兆芳芳创
作
一、陈述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筹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义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筹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陈述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陈述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分.
(二)围产儿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围产儿死亡同时归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产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实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陈述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临蓐地点实时间、死亡地点实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临蓐地点实时间、死亡地点实时间、死亡初步诊断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