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来源:九壹网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陈述和评审制度之五兆芳芳创

一、陈述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管妊娠各期和部位,包含内外科原因,筹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含义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含筹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陈述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陈述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分.

(二)围产儿死亡陈述时间和部分

1、围产儿死亡同时归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产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实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陈述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临蓐地点实时间、死亡地点实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临蓐地点实时间、死亡地点实时间、死亡初步诊断

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