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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惩戒制度,提升大学生的抗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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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惩戒制度,提升大学生的抗压力

作者:易招娣 方益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

摘要当前,抗压能力弱是高校大学生不良心理素质的集中表现。提升大学生的抗压能力成为当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通过阐述大学生抗压能力现状,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而指出完善高校惩戒制度对提升大学生抗压力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高校惩戒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明确高校惩戒的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高校惩戒制度的完善,对大学生抗压力的提升具有可操作性意义,有利于校园的和谐。 关键词高校惩戒制度 心理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校园安全立法研究》

(10YJA820016);温州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会课题:《适度惩戒教育与大学生抗压力的提升》(RZ1012030);温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教师惩戒权法律问题研究》(3160603601010902)。

作者简介:易招娣,温州大学思政部研究生;方益权,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G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13-02

一、大学生抗压力的现状

当前,大学生抗压能力呈现降低趋势,比如自杀现象在高校日趋频繁。这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尤其是给其家庭等带来难以抚平的精神伤害。大学生抗压能力弱而导致自杀率的升高有很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大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对环境的心理承受能力还不够强,缺少惩戒的教育使得当今压力剧增的学生经不起挫折与打击。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当前就业制度的改变,导致部分大学生在主客观方面发生错位,遇到困难时不知所措以致陷入不良情绪的困扰而不能自拔。以致采取极端手段,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解决受挫折学生的思想问题,加强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从根本上促使学生正视挫折并走出困境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课题。比如:2009年底在广州举办的一场理科毕业生招聘会上,现场派发的《就业指南》里提供了约170家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其中29家明确提出毕业生要“能够适应较大的工作压力”、“抗压能力强”等条件。①由此可见,大学生抗压能力弱已成为普遍现象,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抗压能力低原因有很多,比如在感情恋爱方面受挫;在学习中遇到失败;或是在与人相处时出现的人际关系紧张;以及家庭因素等等。但根本上来说,还是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太低,心理素质太差,心理还不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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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惩戒教育对大学生抗压力提升的意义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大学生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完善惩戒教育制度,运用思想政治教育中各种教育方式来矫正他们的越轨行为。这里所说的惩戒是区别于体罚的,是一种科学的教育方式。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首先,高校惩戒教育是大学生耐挫心理得到培养的必然要求。这一点是赏识教育所不能达到的。因为赏识教育更多的是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培养他们的自尊心。正因为如此,赏识教育的局限性也就在于它影响大学生耐挫能力的培养,即弱化了他们的耐挫心理。而良好的耐挫能力或抗压能力是当今激烈竞争下大学生必须具备的一种心理素质。

其次,高校惩戒教育是大学生养成承担责任品质的有效教育手段。人的一生不可能永远一帆风顺,学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挫折,用良好的心态看待受到的惩戒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健康心态。惩戒教育是真实生活的反应,通过惩戒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养成知错就改和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品质。惩戒教育的目的在于防止日后再犯类似错误,起到教育和警醒的作用。同样它也是大学生实现社会化必须经历的。

最后,高校惩戒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坚强性格的形成和抗压能力的提升。惩戒教育真正目的不在于给予学生痛苦,而是在于让学生在痛苦中得到启发和锻炼。从心理学角度看,这是提升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有效方式之一。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培养其意志和尊严。这是赏识教育所实现不了的教育目标。由此可见,学生健全心理素质的培养离不开对大学生的惩戒教育。

总而言之,高校进行适度的惩戒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一味地倡导赏识教育,其实是不利于大学生心理全面健康的发展。 三、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

造成大学生抗压能力弱的原因有很多。这无疑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挑战。总体来说,高校除了要从思想上引导教育学生,还要从学校制度上进行完善。只有从主觀和客观两方面同时着手,才有可能达到提升大学生抗压能力的效果。高校主要通过采取适度的惩戒教育,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渐渐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进而培养学生对其所做行为的责任感。

(一)高校惩戒方式的明确

学生的越轨行为种类多样,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也不能没有惩戒,而且惩戒的形式不能单一化,惩戒方式的选择要对学生的越轨行为到底是什么原因所致,给教育教学及他人带来怎样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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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同,我们可以将惩戒权分为一是身份性惩戒,二是非身份性惩戒。非身份性惩戒又包括学术性非身份惩戒和纪律性非身份惩戒。

身份性惩戒指的是学校行使的惩戒权改变了学生在学校的“在学法律关系”。也就是学生在特定时间丧失了某一特定学校的学生身份,最终将导致该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惩戒方式。身份性惩戒主要表现有退学和开除学籍。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第54条规定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这两种惩戒方式为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类惩戒方式涉及的是学生与学校的“在学法律关系”,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退学与开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形式表现为法律、行规。只有这样严格规定,才不至于滥用,才能平衡学校和学生双方的权利。

非身份性惩戒是指学校行使的惩戒权没有改变学生与学校间在学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惩戒权没有影响到学生的在学身份及受教育权。具体的可以将非身份性的惩戒分为学术性非身份惩戒(主要包括:留级、降级、成绩记无效等)和纪律性非身份惩戒(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二)高校惩戒程序的思考

高校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包括惩戒决定作出前、惩戒决定作出时、惩戒决定作出后三方面的程序。在这三方面都应当设置正当的法律程序。 1.惩戒决定作出前的程序

第一,立案与调查核实证据。学生惩戒要求辅导员层报至教务处,学校教务处或相关机构进行受理。将需要惩戒的违纪行为、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在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立案的目的在于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并通过调查取证证明有越轨行为的学生是否实施了越轨行为,从而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惩戒。认定事实与审查证据一般是同时进行的。证据主要审查的是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及证据存在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各证据间的相关性等。

第二,在作出惩戒决定前说明理由与告知。学校应把惩戒的决定书面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告知学生本人会受到何种惩戒及受到惩戒的事由,在该过程中,学生有陈述和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在告知学生受到惩戒的事由中,要说明惩戒的理由,这里的理由包括合法性理由和合理性理由。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学校将作出惩戒觉得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道理。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自然正义原则要求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前都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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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教育部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中也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高校学生的惩戒尚规定如此程序,对中小学生的惩戒更应当严格、审慎对待。 第四,形成惩戒意见或不予惩戒的决定。学校教务处在认定事实、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并复核无误后,分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惩戒意见或不惩戒的决定。对当事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达到受惩戒的程度的,应当形成惩戒意见。反之,则不得作出惩戒决定。 2.惩戒决定作出时的程序

在惩戒决定作出时主要要注意惩戒作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也就是要明确哪些惩戒可以直接由教师个人(包括任课教师、辅导员)作出,哪些惩戒必须由学校决定作出。笔者认为,对于学生的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惩戒中的纪律处分通常都应该由学校作出惩戒决定才可以实施。

3.惩戒决定作出后的程序

惩戒决定作出后的程序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并履行相关的档案记录、向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或报告、以及其他手续。对此,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9条、65条、66条对高校学生惩戒后的程序如:出具处分决定书、告知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惩戒是否应纳入听证程序。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惩戒听证,但是有些学校已经自行引入。

制度的完善可以实现程序的公正,通過对高校惩戒制度的完善,让有越轨违纪行为的学生受到适当的惩戒,并保证学生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通畅的救济渠道。学生对其越轨行为承担责任的过程其实也是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提升抗压能力的过程。学生在面对挫折时应该积极的解决,而不应消极的回避或采取极端的轻生行为。适度的惩戒教育能使其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失败与挫折,降低学校不安全因素,实现校园的安全与稳定。因此,高校对违纪的学生采取适度的惩戒教育对学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助于学生抗压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注释:

①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qzjy/news/2009/11-30/1991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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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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