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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1204)

来源:九壹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

(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 (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 (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边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1000米,向南至高密前辅村行政界。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

(4)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334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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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为: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

详见附一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的,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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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建筑层高按3米计、办公建筑层高按3.6米计、商业建筑层高按4.5米计、工业及仓储建筑层高按5米计、其他建筑层高按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其中,建筑高度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室外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1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第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注:建筑间距下列条款有多次规定的,取其最高数值为准):

(一)各类住宅建筑与周围建筑应当满足视觉卫生要求,各类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及低多层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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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南侧正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低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其侧面高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与其北侧各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

(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北侧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当朝向非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点式住宅及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态时,最小间距不仅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最低不少于20米。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四)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详见《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规定》,且最低值为:

南侧建筑总长度小于50米的间距为: 12层及一下 30米

13层-23层 30米+[(层数-12)×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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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层及以上 41米+[(层数-12)×0.9米] 南侧建筑总长度大于或等于50米的间距为: 12层及一下 30米

13层-23层 30米+[(层数-12)×1.1米] 24层及以上 42.1米+[(层数-12)×1.0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东侧、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30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20米。

(六)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非住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25米,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20米,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小于18米,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

(七)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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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在建筑用地边界南北两侧新建低多层住宅时,南侧住宅建筑主体北侧至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3米;北侧住宅建筑主体南侧至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7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应退让边界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

(二)在建筑用地边界南北两侧新建高层住宅时,南侧住宅建筑主体北侧至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20米;北侧住宅建筑主体南侧至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0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应退让边界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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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东西向干道北侧的地块建设,新建建筑退让北侧用地开发,新建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可按建筑间距的1/2控制,地块北侧为居住建筑的,还应满足已建成或已批准规划住宅日照标准要求,若地块北侧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要求,开发单位可与被遮阴住户协商处理。

(四)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

第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0.7倍(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且不小于4米。

第十三条 沿城市主干道新建非营业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广场红线最小距离分别为15米、20米;营业性建筑物为20米、25米。道路、广场红线外侧有规划绿化带的,非营业性建筑物应后退绿线10米以上,营业性建筑后退绿线15米以上。

沿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各类建筑物的退让标准按照《关于城市支路和区间路退红线的暂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三。

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车流较多的其他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中心市区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退让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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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附四《中心市区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一览表》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六条 围墙、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十七条 规划河道蓝线两侧、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满足非营业性建筑后退绿线10米以上,营业性建筑物退绿线15米以上。

第十 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50米,县道为30米,其它公路为15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 第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五章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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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新建、扩建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应规划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标准停车位为长6米,宽3米的矩形,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停放,其它停车位大小根据换算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下表规定:

潍坊市规划停车设施配置标准

建筑类型 旅馆 三星及以上星级 其他星级宾馆 普通旅馆 市级机关办公 办公建筑 商务办公 工业、其他办公 商业零售 市级、地区商业中心区 其他地区 餐饮、娱乐 批发交易市场 农贸市场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其他医院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体育场馆 影剧院 游览场所 对外交通建筑 学校 一类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电影院 剧院 自然风景公园 其他公园 计算单位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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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0.2~0.4 0.1~0.3 0.1~0.2 0.8~1.0 1.0~1.2 0.5~0.6 1.0~1.5 0.6~1.0 1.5~3.0 0.6~1.0 0.3 1.0~1.5 0.8~1.0 0.4~0.8 0.3~0.8 1.5~3.0 1.0~2.0 2.5~5 说明 [1] [2] [3] [4] 市场 医院 车位/100座 3.0~5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5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0~10 1.5~2.0 4.0~6.0 0.5~1.5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车位/1千旅客(最高集聚人数) 机场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9

大、中专院校 1类 住宅 工业 2类 3类 工业厂房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2.0 1.2~1.5 1.0~1.2 0.7~1.0 0.2~0.6 [5] 说明: [1]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3]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4]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5]技术密集型企业取下限值指标,劳动密集型企业取上限值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车 0.7 1.0 2.0 2.5 3.5 第六章 绿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称绿地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下限符合下表规定:

绿地率控制下限指标

用的性质 用地名称 一类工业 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 20% 绿地率 20% 10

三类工业 学校、科研、公共文化设施、机公建设施 用地 关办公、医疗 一般办公、金融、商业 体育、酒店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 30% 35% 20% 30% 40% 30% 30% 25% 20% 30%

第二十五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10%,旧城改造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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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三)沿街地块应规划面宽不小于用地范围内沿主干道长度15%-20%,进深不小于30m的沿街开敞公共绿地。

第七章 市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各类管线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 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汇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二十九条 除受技术条件外,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应当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敷设。现有管线工程不符合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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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设置在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的位置一般为:排水管道和综合管线(沟)沿非机动车道布设;给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沿人行道布设。在现有道路新建管线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第三十一条 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原则上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热力管、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弱电管线。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的覆土厚度,一般不得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旧城区内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设计单位提出管线保护、施工处理措施,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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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第三十五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第三十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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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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