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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专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4【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专用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为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加工业务期间,为结算费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处虚开上海增值专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2,476.00元),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3,607.70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机关,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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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汪某某的证言、上海专用、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转账支付操作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浦东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2,62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专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赔了税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专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零七元七角,发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被告人高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芮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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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高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