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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问题的焦点、成因及对策

来源:九壹网


浅析信访问题的焦点、成因及对策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渐深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遇到许多纷繁复杂的棘手问题,有些难点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何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指导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当前信访工作的重点。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的热点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群众信访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方面。近年来, 国家不断向农业倾斜,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 土地越来越值钱, 农业承包案件也大量增多。该类案件涉及农村土地、荒山、荒滩、鱼塘、林地、草地等多种类型。由于它们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如不妥善处理, 就会激化矛盾, 甚至引发上访、缠诉等事件。另外,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 征地面积也不断加大, 开发区日益增多,拆迁安置量随之增长。在农村几乎是乡乡有开发区、村村有拆迁户, 普遍采用一次性解决方式, 安置费和补偿费较低,农民钱用完后, 存在着没钱养老、无钱看病的现实问题, 于是找解决, 解决不了就上访。

二是城市房屋拆迁方面。上世纪90 年代以来, 城市化建设、旧城区改造工作一直是的重点工作和实事项目。经过大拆大建、功能再造,我国的城市基础建设得到很大的改善, 但个人的利益、诉求、对拆迁理解角度不同及其他社会问题, 引发了诸多拆迁纠纷。和前些年相比, 近几年来群众在这方面的信访内容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如地方性拆迁与国家、省拆迁法规不匹配; 房屋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走势与动迁群众实际承受能力之间的

矛盾;城市建设动迁不再局限于旧城区改造, 对地段、结构、装修较好的住房动迁引发与市场配套的估价、赔偿等一系列附加问题; 城市建设和拆迁速度过快、安置条件不合理等问题。

三是企业改制方面。近几年, 我国企业改制速度加快, 暴露了一些企业经营不规范,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加上以前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 老问题没解决, 新问题又不断出现,造成此类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变相转移; 职工要求得不到合理安置和补偿;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实施破产的企业资产变现难, 职工得不到妥善安置; 实施产权出售的企业职工要求补发在岗时拖欠的工资、风险金、集资款; 企业占地; 农民工要求与全民职工同工同酬等可题。

四是工资与社会保障方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内债主要反映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取暖费、医药费以及欠缴“ 三险一金”问题,而且新的拖欠仍在产生, 极易引发新的问题。集体企业职工要求参加社保问题, 主要表现在集体企业职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办理退休问题; 未解决劳动关系的集体职工要求享受社会保障补贴问题;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不要低保要社保问题; 困难集体企业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 随着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成功, 将可能引发这一群体的进一步上访。

五是涉法涉诉方面。涉法涉诉问题是信访老大难问题, 主要涉及反映司法机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办案、作风霸道、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 导致百姓对公检法失去信任感, 只有通过上访来求得问题的解决。这类问题积案较多, 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 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当前信访焦点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当前信访热点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滞后。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 各级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 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 围绕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 我国尚未制定《拆迁法》,虽然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各省、市也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遵循“ 等价有偿” 的原则, 对拆迁程序、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相衔接的地方,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偏差较大。

二是的职能转变滞后。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 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 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 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如拆迁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 本属于拆迁人或征用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和拆迁人不满意时, 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身上, 造成与群众的矛盾。

三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基层党政干部基本素质较低, “官本位”思想和思想严重, 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 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 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诱拖拉, 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 甚至酿成严重事件, 从而引发干群矛盾, 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 造成了不好影响。

四是农村城市化加重了农民的心理负担。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的变化和变革加剧了农村社会矛盾, 传统的农村社会观念和被打破, 农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在城市社会扩张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以及强烈改变现状的愿望与对现状担忧和对未来前景预期的不足, 使多数人放弃农村, 走入城市, 由此又导致了这些进城农民与城市市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他们只能以“边缘群体”的身份在城乡社会的夹缝中生存。绝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 法律意识薄弱, 心理承受力差, 崇尚用武力解决问题, 一旦生活无着, 就可能在群体性上访中采取一种的行为, 以此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五是个别信访人员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要求过高。有的信访人员认为“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 ,尤其是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等群众性上访事件, 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有些人企图通过反复上访获取更大的利益。有的信访人员为满足私欲的心理, 往往利用一些小问题借题发挥或趁火打劫, , 散布谣言, 蛊惑人心, 制造混乱, 致使群体访事件越闹越大, 甚至以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相要挟, 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六是部分司法判决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得不到保障。司法权威不仅表现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制度建设上, 还应当表现为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公平, 并为人们普遍认可和信仰。实践证明, 部分司法人员执法不公,判决不透明,程序不合法,其表现主要有: 有些诉讼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暗箱操作的情况严重,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拖案, 案件严重超期,当事人催促无果, 从而引发申诉上访不断。

(三)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主观能动性, 制定充分反应社会各方利益的良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听取各方群众的意见, 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

在谋发展、搞建设时, 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 不能顾此失彼; 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 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突出司法调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调解不仅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便利的特点, 而且也可以弥补法律适用能力的不足。司法调解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 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商, 通过调解结案的结果更易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可。突出司法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 建立庭内、庭外调解制度, 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 建立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 明确各环节调解职责和要求, 努力把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已达成协议的案件, 法官主动与当事人联系, 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提高自动履行率,巩固和落实调解成果。

三、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提高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力求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与合理衔接。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完善“一把手” 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二是要加强基层调解,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应对机制。要以村、街道和社区为工作重点, 抓好村( 居) 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加强“两所一庭” ( 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 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调处化解在基层。要立足预防, 全面排查隐患, 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工作。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 信访部门和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 确保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对所辖范围一段时期内突出的不安定因素要定期报告, 对可能引发件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以免贻误处置

时机。四是要坚持依法治防。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对鼓动的为首的少数人和无理缠访、闹访者要依法打击, 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五、牢固树立司法公正观念。司法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屏障, 对于构建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 牢固树立公正司法观念是新时期加强机关建设和工作的必然要求。要继续深入进行司法改革, 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增强司法人员政治业务责任和职业道德, 遏制司法, 实行公正司法, 提高办事质量,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律师是法律服务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某种意义上讲, 律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是群众的代言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充当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 各种矛盾不断凸显, 群众与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 群众迫切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但有时又请不起律师, 加上一些律师不能真正为群众排忧解纷, 群众只好通过上访解决问题,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 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法律服务维护公平和正义, 通过法律服务为群众定纷止争, 通过法律服务宜传法律知识, 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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