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来源:九壹网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以下拘留:

(一) 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 不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 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机关处理的;

(五) 擅自承制印章的;

(六) 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 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 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

第十四条 第

(六) 、

(七) 、

(八) 、

(九) 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