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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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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合同书

包车客运合同书 甲方: 乙方: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号: 机构代码证号: 运输行业的营运证号: 保险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说明

1、甲方根据旅游业务需要,受旅游者或组团社委托,代理其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本。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第三条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本。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者的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旅游者和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 计费方式 1、一团一议。 第六条 订车方式

1、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了解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服务事项约定

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当为旅游者、甲方工作人员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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