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网络舆情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得到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舆情监测与预警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上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 第五条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动态、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谣言等。
第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舆情监测团队,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敏感信息。
第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结果,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示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 舆情处置流程
第 接到食品安全网络舆情预警信息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对舆情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件的起因、性质和影响范围。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舆情事件的特点和情况,制定应对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启动紧急检查等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与协作,确保舆情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舆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引导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的发布与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处置措施和查处结果,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新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权威信息,消除谣言,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认识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