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黔国税征科便函„2011‟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关于
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要求,我省国税系统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两费”)。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协调,全省“两费”征收工作基本正常。近期各地反映,由于部分地方国、地税协调、交接存在时间差异,造成地税机关已经征收随、消费税附征的“两费”的情况。现就此问题处理方式明确如下:
一、2011年10月14日前在地税机关已经缴纳随、消费税附征的“两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在地税机关已缴费的凭证后,不再重复征收。这部份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后产生的“两费”欠缴信息,由收入核算部门进行核销。核
销程序如下:由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在地税机关已缴纳“两费”的缴款凭证原件,并复印一份交收入核算部门,收入核算部门凭复印件进行核销。
二、2011年10月14日后,随、消费税附征的“两费”征收严格按照省125号令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抄送: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