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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标 签】返还性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保险产品【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9﹞22号【发文日期】2009-01-12【实施时间】2009-0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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