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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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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第31卷第6期湖南学院学报Dec.2019Vol. 31 No.6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认定马飞杰(华东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近年来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学界在侵权归责上观点不一。通过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与动

物致害诸多方面的相似性,发现可参照我国有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

权责任进行认定。无论是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所有人、还是整个保险行业抑或,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

适用无过错责任都百利而无一害,使得责任认定不再繁琐,推动了保险业的新发展。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9)06-0059-07引言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的相关报告,无

路线,例如坑洼和陆坡的变化。乘客一输入目 的地时,卫星GPS程序就会自动将车辆弓|导到 目的地,非常方便快捷。人驾驶技术被划分成六个等级:Level 0 (有人 驾驶),Level 1 (驾驶者辅助),Level 2 (部

一、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侵权归责研究现状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问题 毫无疑问,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在人

分自动化),Level 3 (条件自动化),Level 4 (高度自动化),以及Level 5(完全自动化)。对于前几种包括非自动,驾驶员辅助以及部分 自动这几种模式,在此不作讨论,仅对在无人 驾驶汽车完全不需要人类参与情形下的事故侵

类劳动力的同时,也将深刻改变人类驾驶方式 和运输方式。尽管生产商声称其相对于有人驾 驶的普通汽车而言安全性能更高,推广无人驾

权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探究。根据以上等级的划 驶汽车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营造更好的交 通出行环境,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问 题,公众的忧虑从未消失。尤其是近些年来无

分,无人驾驶技术达到Level 4以及Level 5后, 人类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不再充当司机的角

色,只是乘客。因此,作为乘客的人类不用再 对汽车的行车情况和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也毋

人驾驶汽车上路发生了多起恶性事故。诸如,

2016年,京港澳高速公路上的道路清扫车被特

需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操控。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的汽车的不同之处在

斯拉开发的无人驾驶车辆撞毁,司机当场殒命。

两年后,即2018年3月19日,一名来自美国 亚利桑那州的女子在过马路时被优步的无人驾 驶汽车撞死。这成为世界第一例行人被无人驾

于,能够在没有人类驾驶者干预的情况下自行

监测驾驶环境,承担驾驶任务。⑴其在行驶的 过程中完全是由复杂的计算机系统自行操作 的。计算机系统在没有人为参与的情况下利用 车载摄像机、激光传感器、GPS软件等创建车 辆周围世界三维图像,为车辆提供导航;与此

驶汽车撞死的案例。上述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安

全性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 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当无人驾驶汽车 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后,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同时,它还依据传感器和摄像机检测到的情况,

实时调整汽车在不同的道路上的速度、档位和

收稿日期:2019-08-20作者简介:马飞杰(1996-),女,河南省驻马店市,华东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59法制长廊马飞杰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认定是汽车制造者还是所有者,抑或是驾驶系统的 研发者?对责任主体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 任,还是公平责任进行规制?无人驾驶汽车固 有的特殊性无疑对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提出了 诸多挑战。如何认定民事责任,也间接影响生

产商的研发热情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而影 响无人驾驶汽车的推广应用。(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归责原则的分歧1. 能否直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还是属于汽车的一种,因此不少学者建议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进行认定,即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按 照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跟非机动车,行人发 生事故主要按过错推定,并补充适用公平责任。

然而,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框架下, 驾驶人是作为核心要件存在的,并且要有主观 过失才能定责。而无人驾驶汽车跟传统汽车的

差异之处就在于它能够实现自主行驶,司机不 复存在,因此适用的基础丧失。此外,交通事故的出现原因纷杂。就无人 驾驶汽车自身而言,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可能由诸多因素引起。例如道路维护不善, 天气状况不佳以及其他司机的疏忽,行人和儿

童事先不可预测的行为。就无人驾驶汽车内置 的计算机系统而言,事故也可能是由系统被感 染病毒、网络中断、卫星信号丢失以及伴随正

常磨损产生的各种问题造成的。针对上述情形, 现有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显然无法完全

适用。2. 能否参照产品侵权责任无人驾驶汽车具有智能性,一定程度上可 以不受人的控制,实现自主行驶,但本质上它 还是一种产品。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技 术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完全达到成熟阶段,汽车 本身可能会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成为事故发

生的原因之一。此种情况下,车辆侵权责任的 认定是否可以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产

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即若人身损害或者 财产损失是由于汽车自身的故障,包括汽车自

60身硬件上的缺陷和操作系统或程序系统的故

障冋,则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为此承担连

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然而,这种侵权认 定机制的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上述应当由生 产者和销售者二者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产品缺

陷指的是已知缺陷,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因为存

在现阶段未知的,无法事先预估的缺陷导致事 故的情形下,生产者是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三项进行抗辩, 从而不用承担责任。此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 具有未知缺陷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状况

下,民事责任难以认定,这给受害利救济

带来了阻碍。此外,由于无人驾驶技术具有高

度的智能性,在某些未知规则缺乏设定的情形

下它很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经历作出

决策。对于这种偏离预期的行为,以产品缺陷 这一事由让生产者承担责任,难以在侵权法上

得到证成。[3]对民事责任的认定,往往遵循两个步骤, 即先要弄清楚采用何种类型的归责原则来分析

法律关系,然后才能依据归责原则来判定 哪个归责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探索无 人驾驶汽车事故归责原则以及归责主体对判定

其民事责任认定尤为重要。(三)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归责主体分析就责任的主体而言,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汽车的生产者

要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负责;部分学者 认为责任应由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承担;另有 学者则秉持车辆系统开发人员应当对此承担责

任。这些观点其实都不乏可取之处。就认为由

汽车生产者承担责任的观点而言,若无人驾驶

汽车碰撞是由汽车生产缺陷引起的,那么该观

点就毫无异议,但对于那些不是因为产品缺陷 引起的交通事故,该由谁为车辆造成的损害负

责?在驾驶人已不存在,更不具有主观可非难 性的基础上,又添加了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者、

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商、硬件设施的生产者、 基础设施的提供者、驾驶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者

第6期湖南学院学报2019年12月等诸多主体,这就容易导致无人驾驶汽车事故 责任主体处于混乱状态。141其次,在无人驾驶汽车行驶途中,车载系

统全程控制。系统一旦出错或有漏洞,交通事 故接踵而至。计算机系统在法律上不能够作为

一个实体,它往往被视作使用者的工具。 一般情况下,计算机系统失误造成损害,即便 是无意引起或是无法预料,由用户来对侵权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内置有计算机系 统的无人驾驶汽车能否参照计算机失误归责机

制,即由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即便没有参 与也不知情,也需对由系统引起的损害承担责

任,这一问题有待考量。因为无人驾驶汽车中 的计算机系统实际上不存在所谓的用户,完全

是基于所采集到的大数据信息作出自主判断。 此外,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日益智能化,老年 人、未成年人、盲人等原本不适宜开车的群体 将成为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使用人,让这部分

群体作为使用者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显然不

妥。囱在计算机系统失误引发交通事故的情 形下,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仍然需要进一步 的研究。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可类比动物侵权归贵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无论是适用产品责任 或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范,这两种在

认定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任上都没法全面涵 盖。前者,将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任归入产品

责任太过狭隘,产品责任的辐射范围远不能涵 盖各类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民事责任。后者,

前面已经提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础在于驾 驶员,然而无人驾驶汽车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 驾驶员操纵,因此难以适用。在无法把无人驾

驶汽车民事责任归入产品责任或者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框架中的情形下,不妨大胆转换思维

路径,找出跟无人驾驶汽车在认定责任上相类

似的侵权类型看能否拿来适用。经过反复的对 比和研究,发现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无人驾驶汽

车事故责任在规制上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将这 两者进行类比有点骇人听闻,但是这也许是认

定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民事责任的一个良策。(-)动物致害中“动物”这一主体的特质我国侵权法关于动物(动物园除外)造成

损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 至八十条和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原则上,饲 养动物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

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 责任。问动物致害作为一种的侵权类型,

其特殊性首先在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并非人类,而是同样有生命和有一定“意识”

的人类以外的动物。它能够于人类进行思 考,行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导致的损害结

果不是基于人类的直接行为。其次,动物不具

有的法律人格,没有赔偿能力,无法弥补 被侵权人的损失,只能由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

来担责赔偿。因为,往往只有主人对自己所饲 养动物的习性较为清楚,也有一定能力对其进

行控制,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卩]再次,对 于喂养动物,有的是基于心理需求,想要一个 陪伴者,如养猫狗之类的宠物;有的是出于自

己的财产安全的考量,如养犬类来护阖;还有 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养牛、羊、猪等。无论

如何,饲养员是饲养动物的直接受益者。根据 利益和风险一致的原则,由于饲养员或经理从

中获取了利益,动物固有的不可预测的危险有

充分注意、谨慎控制管理义务,并为动物造成

的伤害承担责任。(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与动物侵权存在 诸相似性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在认定民事责任时在以

上三个方面跟动物致人损害都不乏相通之处。首先,无人驾驶汽车跟动物一样具有自主 性,可以完全于人类进行思考,进行活动。 无人驾驶汽车真正普及使用后也不可避免会有 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请求损害赔

偿。无人驾驶汽车本身只是一个产品,跟动物

一样无法像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一样去承 担责任,赔偿损失。其次,无论是无人驾驶汽 车还是动物,它们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都是以

61法制长廊马飞杰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认定为人类服务为主旨的。人类基于出行方便去使 用无人驾驶汽车跟人类为了动物能够看家而去

饲养,这两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出于自身利

益和需求的考虑,因此在这一点上,无人驾驶 汽车的所有人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无甚

区别,应同样对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综上,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了 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同动物致害责任一样不以

当事人或管理人或所有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当

然,如果由于无人驾驶车辆中的产品缺陷而发 生事故,则可以追溯到汽车生产者处请求赔偿。

此外,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而言,可以提 出抗辩事由,若受害人确实存在过错,则所有 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三、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侵权适用无过错

责任的优势(一) 对生产者而言,归责更具可预测性将无过错责任运用到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

任责任认定之中,这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而言无疑是件好事。它减轻了责任不清状况下 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不确定性,有利于 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在对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无 过错原则加以规制的前提下,生产者只需要对

由于自身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在 这种情形下,第一,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在 消化整个行业的上游和下游的成本方面处于有

利地位,并且可以通过定价和其他手段广泛地 分散损失的负担。第二,生产者可以通过保险

制度来转移风险,将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此外,无人驾驶汽车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对 其确立起无过错责任原则这_可预测的责任机

制,相比于一个预测性低的法律制度将能更好 地促进创新,还能够缩短无人驾驶汽车的上市 时间。由此,无人驾驶汽车对整个社会和公众

所能带来诸多好处,才能得以尽快普及。(二) 对所有人而言,担责概率降低,负 担有所减轻无人驾驶汽车适用严格责任似乎加重了所

62有人的负担,因为它将原本可能应该归于汽车 生产者的责任转嫁出大部分分散到所有人身 上,这对所有人而言似乎有失公平。然而,无

人驾驶汽车所有人虽然在这方面有所损失,但

是在其他方面所能得到的利益却不容忽视。首 先,与之前的汽车相比,无人驾驶汽车更具安

全性,交通事故产生的几率有所降低,防止了 后续费用产生。具体表现在无人驾驶汽车可以

规避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引发的交通事故,规 避掉恶意驾驶、醉酒驾驶、分心驾驶等引发的

风险。这不仅提高了行驶过程中道路交通的安

全性,而且降低了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可能 性。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抗辩事由

的存在,受害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所 有者的责任。而无人驾驶汽车本身自带的摄像

头以及其他记录设备随时记录车辆行驶状况, 碰撞发生后,所有人可以把这些设备所记录的

碰撞视频作为进行抗辩的电子证据(类似黑匣

子)。这对车主提出抗辩,举证证明大有益处。 更为关键的是,无人驾驶在保险机制发展完善 且正常运转的情形下,所有人在购买无人驾驶

汽车时就需要提前买好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

害。作为保单持有人对事故只需要承担微乎其

微的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这 样一来,既能保证受害人拿到经济赔偿,又在 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

经济负担。(三)对保险业而言,促使相应的制度转变 目前,无过错责任适用需要依靠运转良好

的保险机制,保险业为此提供了牢靠的后续保

障。在美国这样保险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 当事人双方的保险状况已经成为直接影响法官

和陪审团判决和决定的重要因素”。同我国现

行汽车保险法规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

任承担的规定中。在这种保险制度下,承保的

对象不是车辆自身,而是驾驶车辆的司机,或 者称为使用者,在车辆使用者由于疏忽。醉酒第6期湖南学院学报2019年12月等原因对受害方负有侵权责任的前提下,保险 公司才会予以对此买单。该规则在无人驾驶汽车普及之后显然无法

适用,原因在于无人驾驶汽车自带的智能系统 代替了传统的人类驾驶员成为风险的掌控者。

在这种情形下,车辆很大可能不是由于人为疏 忽而是由于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受 害者只能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

济,要求赔偿损失,但这却是以受害者付出高 昂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代价的。对无人驾 驶汽车适用无过错责任,这可能会导致所有人 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面临巨额的金钱赔

偿。另一方面,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能

大大提高,事故发生的概率也降低,保险公司 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变小。无人驾驶汽车的面世 就意味着低风险,高安全,这将促使保险公司 的成本和所有人的保费都有所缩减。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

现有的保险业也开始进行了相应的变革。在保 险责任方面,各国大都规定了针对自动驾驶汽

车道路测试的强制保险制度,如美国加州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测试或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需要获

得监管部门发放的牌照,而发放测试牌照的前 提之一即是企业购买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保险 或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函,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

的道路测试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切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都还未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出台一个统 一的专门的保险规则,例外情况便是一直以来

都极为重视保险的英国。它在去年通过了 全球范围内第一部有关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和责

任分配的法律,即《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 该法案对原有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进行

了修改,将自动驾驶汽车纳入保险公司承保范 围,并提出了无人驾驶汽车民事责任认定的相 关规则。对此,我国在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保险

责任时,可以参鉴法案中的相关规定。对而言(四),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这 意味着毋须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判

定所有人担责。这一点在处理无人驾驶汽

车碰撞案件时发挥了巨大作用,因为很可能碰 撞事故发生时根本没有目击者在场,没有任何

证据来供来定责。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 极具创新的技术和产品,在推广使用中不可避 免会出现各种各样事先无法预料的问题乃至难

题。若此时完全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案

定责,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统一适用严格 责任对于提高办案效率,有效解决无人驾

驶汽车诉讼问题至关重要。随着时间流逝,无 人驾驶汽车的相关问题都将变得更加明显,更具 可预测性,法律可以据此相应调整其责任标准。四、与无人驾驶汽车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相关制度的构建(-)现有的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革新完善在传统意义上,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公司 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在

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损失。被保险人和机动

车驾驶员这两个主体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为了 跟随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保险制度也有 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是否要将被保险人 或机动车乘客纳入承保的主体范围内成为保险

公司的抉择事项。无人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自 主性,又不完全为人所操纵,车内的人只作为

乘客的身份而存在。在这样的情形下,汽车业 承保范围的变化不仅仅局限于从承保司机转变

为承保无人驾驶汽车本身,还要关注车内人员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将其也 纳入保险框架之内。虽然对于无人驾驶汽车, 可以设置前置投保程序,确保这一新型产品不

给所有人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但在构建无 人驾驶汽车保险的框架上,还是根据车辆事前

投保与否区分责任承担。当无人驾驶汽车在道 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行驶时,车辆可能会发生事

故。若是车辆在事故产生之前已经投保,则被

保险人或其他主体由此蒙受损失,保险人应对

此赔偿;但是如果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 则无论任何人因意外而遭受损害,都由车辆所 有人对事故承担事故。目前,中国道路交通安

63法制长廊马飞杰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认定全法规定的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不包括乘客遭 受的人身伤害,仅包括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害。为适时应对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确有必要进一步修改

和完善。[10](二) 广泛使用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的重 要事实依据虽然对无人驾驶汽车适用无过错责任,不

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但是受害人的过 错在考虑范围之内。当事故发生部分原因是由 于受害人所造成的,那么所有人可以提出事实

和证据来以此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 所有人而言,最便利的是把事故发生之际黑匣

子技术记录的数据和信息为证据提交相关部门

以供具体分析。因此,为每一辆无人驾驶汽车 配备能够即时记录并存储行使过程中的数据和

信息的“黑匣子”可谓至关重要。此外,如果 条件成熟,可以尝试建立起省市级乃至全国性

的黑匣子信息分析管控中心,由专业的监管机 构和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系统提供商联合 负责,确保相关的数据信息在保存期限内安全

可靠。这样不仅能够进行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大

数据分析,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现有 技术缺陷导致的数据信息处理成本,大大提升 事故处理的效率。在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可以

向黑匣子信息分析管控中心申请出具事故分析

报告,由于有数据支撑,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

性得到保证,能够把事故发生的原因较为准确 的还原出来。黑匣子技术的普及使用将大大降 低一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免除其忧虑,同时也 为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更加公正的解决路径,缓

和了受害人和所有人以及生产商之间的矛盾。(三) 建立专门的机关对无人驾驶汽车进 行统一监管与传统的普通机动车相比,无人驾驶汽车 从诞生到使用,从道路运营到用户维护,不仅 涉及车辆通行证制度和驾驶员资格等法律

法规,而且还遇到交通管理部门、门、

电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交叉监管。如果发生事

故,将涉及汽车制造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智

能软件维护者背后的多方利益。这种多部门 交叉管理不仅阻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和推

广,而且使得事故发生时责任认定会变得越发

复杂。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权力统一、分工明

确的监管部门,从而为无人驾汽车创造安全的

运营环境,便利无人驾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结语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普及将基本消除由于 驾驶员疏忽大意、醉酒和分心驾驶引发的公共

危险。无人驾驶汽车能够通过调节速度来减少

化学燃料的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 减少碳排放;部分无人驾驶汽车还可以由太阳 能电池板供电。因此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燃油 效率提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远远超过无过错责

任适用所带来的风险。然而现行的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制度都没为已经出现以及

将来可能出现的更多的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

的认定起到全面的借鉴作用。对此,通过研究 无过错责任类型,发现动物致害和无人驾驶汽 车民事责任在某些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力证 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的合理性。对所有人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将 有助于节约所有相关的交易成本,大大方便受 害者寻求财产和精神赔偿,尤其是在缺陷、因 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同时也将提升法 院的办案效率,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

为了配套无人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用,提出了保险业要扩大承保范围,将无人驾 驶汽车内的乘客也纳入以及普及黑匣子技术的

使用,并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黑匣子信息管控 中心,还原事故发生原因,为当事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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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驾驶汽车保险和责任规则的革新Q].信息安全与通信保 密.2018(10):66-73 .25-34+55 .[5] 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Q].法学-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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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s on attribution of infringement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Regarding this issue, by analyzing 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many aspects of automated car accidents and animal damage, it is found that we can refer to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animal torts in China, that is, the principle of no fault liability. Regardless of the automated cars' producer, owner, the entire insurance industry or the court, the application of no-fault liability for automated car

traffic accidents is both beneficial and harmless, which will make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no longer cumbersome and also promote the new developments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Key words: automated vehicles; animals'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责任编辑:李语湘)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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