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各大化工标准流体分类

各大化工标准流体分类

来源:九壹网
各大化工标准流体分类

流体类别

一、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 物质分级 特征 相当于GBZ 230-2010中极度危害(Ⅰ级)。 A1 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后,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 相当于GBZ 230—2010中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轻度危A2 害(Ⅳ级)。 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 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能点B 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1。0MPa和设计温度在-20℃~186℃之间的D 流体。 C 不包括D类的不可燃、无毒流体.

二、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物质分级 毒性危害指数 评价指标 极度危害(Ⅰ级) THI≥65 1. 毒性效应指标(急性毒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高度危害(Ⅱ级) 50≤THI<65 殖毒性、致癌性) 中度危害(Ⅲ级) 35≤THI<50 2.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标(扩散性、蓄积性) 3. 实际危害后果指标(中毒病死率、危害预后情况划分评分等级) 轻度危害(Ⅳ级) THI<35 4. 产业指标 5. 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和毒性危害指数计算(毒性危害指数THI计算) 三、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特征 别 1、 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甲 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见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物质自然点的生产 1、 闪点≥28℃,但<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10%的气体。 乙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各大化工标准流体分类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60℃的液体雾滴。 丙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溶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做其他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丁 戊 常温下使用后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及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者关于液体闪点的描述类别相同。 四、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火灾危险性分类 气体可燃气体与空气混介质 类合物的爆炸下限 别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甲烷、乙烷、丙烷、甲 <10%(体积) 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二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异丁烯 乙 ≥10%(体积) 一氧化碳、氨、溴甲烷 液体分类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甲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乙 B 可燃液体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丙 B 120℃<闪点 液化烃:液化石油气、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 液化石油气:C4、C4或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 可燃液体:烃类液体、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按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五、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类别 特征或液体闪点Ft(℃) A 15℃时的蒸气压>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甲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各大化工标准流体分类

B A B 45℃<闪点<60℃ 60℃≤闪点≤120℃ 120℃<闪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