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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考试:2012年军转干部安置待遇与社会保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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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考试:2012年军转干部安置待遇与社会保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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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2.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干部在参加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3.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转业干部。

4.计划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期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5.对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6.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7.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转业后被评为全国模范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转业后被评为省模范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8.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由安置地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要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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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0.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转业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11.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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