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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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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1

总则 ............................................................................................................................... 0 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安全教育制度 ............................................................................................................... 9 安全检查制度 ............................................................................................................. 13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21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 26 公司区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 2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30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 32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 36 值班制度 ..................................................................................................................... 42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 44 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 47 禁烟管理制度 ............................................................................................................. 56 抗灾救灾管理制度 ..................................................................................................... 58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 6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70 附则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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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公司财产,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东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企管部是受集团公司和下属各控股公司、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是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各部门、各公司以及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同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下属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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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厂长(经理)安全、消防工作责任

1. 对本企业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坚决执行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服从行业管理。

3. 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年度考核指标。

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安全管理工作。

5. 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消防工作。对下属部门落实生产经营任务承包时,必须向承包者落实安全、消防工作责任。

6. 按国家规定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做到资金落实,人员落实,按时完成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在安排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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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所属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8. 组织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并在经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予以支持。

9. 定期组织安全、消防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10.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体职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条 车间(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工作责任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车间(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负责,定期研究本车间(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消防工作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教育本车间(部门)的职工自觉执行安全、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各种违章作业,并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分。

3.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保证本车间(部门)的各项安全、消防工作符合安全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车间(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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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员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5. 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现场急救伤员和控制事故蔓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 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对违反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上级指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反映或举报。

第 安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0). 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1). 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

(2). 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 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安全技术规程的熟悉情况。

(4). 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5).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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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6).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7). 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 制定年、季、月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9). 负责伤亡等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10).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组织生产调度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召开生产调度会以及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等项工作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2. 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

3. 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承受能力,有节奏地均衡生产,控制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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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做好企业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

2.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安全操作规程;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做出安全技术鉴定。

3. 在产品设计、工艺布置、工艺规程、工艺装备设计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标准和规程,充分考虑到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负责编制、审查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 承担安全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审查和采纳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教育与考核,推广安全技术方面的先进经验。

7.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方面找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本企业各种机械、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电气和动力等设备的管理,加强设备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2. 参与制定有关设备维修、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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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

3. 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自制、改造设备的规定,对自制和改造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4. 确保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凡安装、改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5.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固定设备进行管理。

6. 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因设备缺陷或故障而造成事故的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把安全技术作为对从业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定级、评奖、晋升的考核条件。在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中,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2. 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及人员调动工作。

3. 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参加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

4. 关心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注意劳逸结合,严格审批加班加点。 5. 组织新录用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通知安全部门教育新从业人员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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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人员的情况,新从业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

第十三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严禁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

2. 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 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 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6. 不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班组长安全、消防工作责任

1. 带头执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生产任务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督促本班组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2. 按规定召开班组安全会,组织学习安全、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消防思想教育。对新上岗或转岗及长期停工后复岗的职工开展安全、消防教育。

3.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班组的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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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检查本班组成员是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发现有关部门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有违反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有权拒绝执行。如发现本班组内有人违章操作,经教育不听劝阻,有权停止其生产,并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对特种作业人员无安全操作上岗证的,有权不予安排上岗。

5.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组织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如实向领导和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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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安全教育。凡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作业。

1. 公司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各类员工在分配到车间(部门) 和班组之前,由公司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 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2). 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 (3). 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现状及特殊危险部位的情况介绍; (5). 一般的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 (6). 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2. 车间(部门)安全教育。接受完公司安全教育后分配到车间(部门)的员工要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即车间(部门)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一般由主管安全生产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内容有:

(1). 车间(部门)的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2). 本车间(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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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车间(部门)应特别注意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4). 介绍本车间(部门)的危险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5). 安全设施、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6). 以往的事故教训。

3. 班组安全教育。是指员工在进入生产岗位开始操作前的第三级安全教育,一般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 本班组的生产概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2). 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3). 本岗位电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方法; (4). 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和作用;

(5). 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尘毒源、危险源和控制方法; (6).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7). 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 (8). 本岗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写公司安全教材,并随公司生产经营的方案变化,按安全生产的特点,相应补充新内容和新专业。

第十七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师资队伍,确保教育时间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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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在教育方法上,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 严格做好教育对象的登记、培训、考核、发证、资料存档等工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切实做到不经培训者、考试(核)不合格者、没有安全教育部门或安全主管签发的合格证者,不准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 转岗、变换工种、离岗和“四新”安全教育。凡员工转岗、变换工种都应该根据新岗位、新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新工种的工作。离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应重新接受原岗位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特别是“四新”,即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投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日常安全教育。各公司必须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防止走过场。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 防火安全教育、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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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凡属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学习参观人员,进公司前必须接受入司安全教育,并有受教育者记录。

1. 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公司的生产特点;入公司须知;担任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 对外包工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教育,根据不同的对象提出有关制度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3. 对进公司办事和学习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入公司须知;本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在指定的区域参观,以保证出进入公司安全。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参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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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教育、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等。

第二十六条 一般岗位安全检查员工应每日进行,班组、车间(部门)检查每周一次,公司检查每月一次,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视具体情况而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形式可分为: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 日常安全检查

1. 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操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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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1. 由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主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安全阀、储油罐、避雷设施、静电接地、火灾报警检测器等特种设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年检工作。

2. 由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主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和运输车辆开展年检工作。

3. 由环保主管部门(或安全主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噪声、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防射线辐射等检查工作。

4. 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月、季消防设施检查。 第三十条 定期安全检查

1.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影响特点,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检查。

(1). 春节前后以防火、防爆等为主要内容的检查。 (2). 夏季以防暑降温、防台防汛为主要内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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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雨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建筑物倒塌、防洪为主要内容的检查。

(4). 冬季以防寒保暖、防滑等为主要内容的检查。

2. 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在节假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治安等进行综合性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建设项目基建与生产中间交接验收。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用安全检查表的形式进行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整理存档,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束后必须有有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不得拖延。

第三十四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外,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及时跟踪,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四定”:定措施、定完成期限、定整改责任人和定资金落实;“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部门)、车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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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整改的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隐患项目、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以及检查人、填写日期和整改完成确认人。通知单由安全主管部门填写后,报分管安全厂长批准,交隐患整改部门实施,整改完成后由安全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存入该部门的安全档案内。如若延误隐患整改时机而造成事故,要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最有效的工具是安全检查表。它是为检查某些系统的安全状况而事先制订的问题清单。制订安全检查表的人员应当是熟悉该系统或该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可提高检查质量,防止遗漏主要的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不断对安全检查表进行完善和提高。

第三十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依据

1. 国家、地方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行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上级、行业和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国内外同行业、公司事故统计案例,经验教训。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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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4. 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的经验,特别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引发事故的各种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成功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的经验。

5. 系统安全分析的结果,即是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系统进行分析得出能导致引发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基本事件,作为防止事故控制点列入检查表。

第三十九条 编制检查表的注意事项

检查表要力求系统完整,不漏掉任何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因此,编制安全检查表应注意如下问题:

1. 检查表内容要重点突出,简繁适当,具有启发性。

2. 各类检查表的项目、内容,应针对不同被检查对象有所侧重,分清各自职责的内容,尽量避免重复。

3. 检查表的每项内容要定义明确、便于操作。

4. 检查表的项目、内容能随工艺的改造、设备的变动、环境的变化和生产异常情况的出现而不断修订、变更和完善。

5. 凡能导致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都应列出,以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能及时被发现或消除。

6. 实施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其适用范围,并经各级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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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检查后应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明确。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表的内容

安全检查表必须包括系统的全部主要部位,并从检查部位中引伸和发掘与之有关的其他潜在危险因素,不能忽略主要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每项检查要点要定义明确、便于操作。安全检查表的格式内容应包括:分类、项目、检查要点、检查情况及处理、检查日期及检查者、分管领导审核。通常,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要点要用提问方式列出。检查情况用“是”、“否”或者“√”、“×”表示。

安全检查表大致可分以下几类:

1. 设计审核用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设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评价人员在设计审核时,对公司生产性建设和技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审核时使用。也可作为“三同时”的安全预评价审核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平面布置;

(2). 装置、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安全性; (3). 机械设备、设施的可靠性;

(4). 主要安全装置与设备设施布置及操作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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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6). 防尘防毒设施、措施的安全性; (7). 危险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 (8). 通风、照明、安全通道等。

2. 公司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全公司性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动态检查,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24小时安全巡回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各生产设备、设施、装置、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各个系统的重点不安全部位和不安全点(源);

(2). 主要安全设备、装置与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 (3). 危险物质的储存与使用; (4). 消防和防护设施的完整可靠性; (5). 作业人员操作管理及遵章守纪等。

3. 各专业性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专业性的安全检查或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冻防凝、防暑降温、压力容器、锅炉、工业气瓶、配电装置、起重设备、机动车辆、电气焊等。检查表的内容应符合专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

第四十一条 使用安全检查表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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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类安全检查表都有适用对象,不宜通用。如专业检查表与日常定期检查表要有区别。专业检查表应详细,突出专业设备安全参数的定量界限;而日常检查表应简明扼要,突出关键和重点部位。

2. 使用安全检查表实施检查时,应落实安全检查人员。公司日常安全检查,可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车间(部门)的安全检查,可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指定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查。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一般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后应签字并提出处理意见备查。

3. 为保证检查的有效实施,应将检查表列入相关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或制定安全检查表的实施办法。

4. 使用安全检查表检查,必须注意信息的反馈及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凡是检查者当时能督促整改和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时不能整改和解决的应进行反馈登记、汇总分析,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5. 使用安全检查表检查,必须按编制的内容,逐项目、逐内容、逐类检查。有问必答,有点必检,按规定填写清楚,为系统分析及安全评价提供可靠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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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岗位责任制

设备使用维护工作必须体现在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能确保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态。

第四十三条 定机定人制度

实行定机定人制度,保证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操作人员凭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重点设备定机定人,重点管理,并执行交制度。

第四十四条 操作证制度

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包括学徒、实习生等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操作设备。操作证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禁止转借。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五条 安全检查、检验制度

设备必须按规定做定期的检查和检验,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通过检查,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的变化及磨损情况,及时查明和消除设备隐患,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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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是按一定的方法和检测技术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预防性试验,以确定设备维修计划或安全运行年限。

第四十六条 维修保养制度

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根据零部件磨损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作业,延长各零部件使用寿命,防止早期损坏,避免运行中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交制度

1. 凡多班制生产设备,必须执行交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交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人员应填写“设备使用日记”;

2. 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置、转动系统、操作机构等各部位的情况。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仪器,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 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情况,认真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设备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设备后发生的问题由者负责;

4. 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情况,记录在组长“值班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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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部门设备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部门领导报告;

5. 部门设备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部门领导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 设备使用守则 1. “三好”:

(1). 管好。操作者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未经领导同意,不许他人动用。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整无损,设备运转时不得离开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断电;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及时、如实地上报事故情况;

(2). 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转,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3). 养好。操作者必须按照保养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2. “四会”:

(1). 会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功能范围,会正确选用速度,控制电压、电流、温度、流量、流速、压力、振幅和效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熟练,操作动作正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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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维护。操作者要掌握设备的维护方法、维护要点,能准确、及时、正确地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定时、定点、定质、定量润滑,保证油路畅通;

(3). 会检查。操作者必须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察设备各部位运转情况,通过看、听、摸、嗅的感觉和机装仪表判断设备运转状态,分析并查明异常产生的原因。会使用检查工具和仪器检查、检测设备,并能进行规程规定的部分解体检修工作;

(4). 会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确分析判断一般常见故障,并可承担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设备技术性能,掌握设备磨损情况,鉴定零部件磨损情况,按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一般零件的更换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难故障,应该及时报检、报修。 3. “四项基本要求”:

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及其周围工作场地的如下四项要求:

(1). 整齐。工具、工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 (2). 清洁。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油污、无碰伤; (3). 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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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预防事故。 4. “五项纪律”:

(1). 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保持设备整洁,润滑良好; (3). 严格执行交制度; (4). 随机附件、工具、文件齐全; (5). 发生故障,立即排除或报告。 5. “润滑五定”:

(1). 定点。按规定的加油点加油; (2). 定时。按规定的时间加油; (3). 定质。按规定的牌号加油; (4). 定量。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5). 定人。由操作者和设备检修保养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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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种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

第五十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十一条 负责电气维修保养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气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制度、临时用电申请许可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3787-83)的有关管理、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借出、收回必须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记录。根据有关电气部门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检查时间安排,及时将本部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送交检查。移动式落地风扇、台扇等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带电的高压电器设备的危险范围内从事起重、装卸和建筑施工等作业。必须进行上述作业的,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和电气部门审批,并采取确保安全的相应措施,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第五十四条 生产装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贮罐等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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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雷设施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经上海市气象局、消防局指定的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测,保证其符合标准。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变配电室必须做到“四防一通”,即防风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第五十六条 电气设施、设备和线路及地下电缆等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加强专业安全用具的管理,定期做好绝缘测试和记录。

第五十 加强电工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电气作业技术水平和电气安全水平。

第五十九条 建立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全公司架空线路和电缆电路布置图等有关图形资料。对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资料。每次检修和试验记录应保存,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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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区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区域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六十一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安全通道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一侧指挥。

第六十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六十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做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口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减速)。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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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六十七条 在员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第六十 非机动车进出公司大门下车推动。骑自行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车带人,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六十九条 摩托车和助动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放置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一律不准驶入生产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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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特种作业范围: 1. 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压力容器操作 4. 起重机械操作 5.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6. 机动车辆驾驶 7.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8. 电梯驾驶 9. 危险化学品作业

10. 国家或地方部门规定的其他作业

第七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龄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初步掌握本作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第七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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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初训是指:初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批准授权的培训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该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如果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两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工种工作。

2. 复训和审证。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或按有关规定)要进行一次复审。参加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批准的复训机构的复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被认定为复审合格。如果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

第七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人事部门或安全部门建立档案,集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工种、从事本工种时间、操作证编号、培训日期、有效日期及操作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要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满两年不参加复审的,其特种作业资格将被取消。一个人从事两种以上特种作业,同时必须参加两种以上特种作业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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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主管为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十五条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计划,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即“五同时”)

2.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 领导专职消防人员、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和教育,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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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并定期组织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8.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组织指挥补救,在向消防报警同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防火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全职能部门为公司防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职责:

1. 负责监督消防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2.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新、改、扩建生产性项目防火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5. 负责公司内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6.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业务训练,参与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 针对本公司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发生火灾时的报警方法和灭火措施;

8. 负责公司内明火作业的审核及落实现场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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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 消防通道的规定

1. 公司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 凡铺设或修理下水道、电缆、管道等需占用交通要道时,必须保证消防车辆能够通行,方可施工;

3. 消防栓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物和禁止停靠车辆,以保证消防用水。 第七十九条 电气设备防火规定 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2. 各种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对可能引起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消除;

3.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按防爆要求严格执行。 第八十条 建筑防火安全与审查

1. 新建、改建、扩建消防设施(含报警设施)项目,其施工安装队伍必须具有消防机构核发的物资证书;

2. 引进消防设施、报警设施、引进前必须将有关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3. 消防设施停用(含报警),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 4. 建筑物的内装修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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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八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按集团公司《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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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1. 气焊、电焊及其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烘烤、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

5. 在生产区域使用非防爆家用电器。 第八十三条 动火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分为三级。

1. 凡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均属于一级动火;

2. 凡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动火的作业。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藏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指其区域为30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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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3. 除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动火。 第八十四条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许可证,由主管防火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准许动火。

2. 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防火安全部门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动火许可证,批准动火。

3. 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生产中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按上升一个级别原则审核。

4. 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防火安全部门登记审核批准,划定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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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要畅通;

(3). 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五条 动火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八十六条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 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动火监护人职责

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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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现场。 3. 动火监护限

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应收回动火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

第八十七条 主管防火安全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如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动火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十 动火的基本原则

1.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天,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6天。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主管防火安全部门检查认定一次。

2. 正常生产中的装置,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般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第八十九条 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1. 动火设备内部物料应排尽、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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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并采用不燃物进行防火花飞溅隔离措施。 3. 电焊回路线应按在焊体上,不准与其他设备接触。

4. 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应超过5米,与明火距离应超过10米,焊机应设置在无可燃气体区域。

5. 动火点附近的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并加以封闭。

6. 进入容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做明火试验。

7. 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并在用火点附近配置合适的灭火器材。 8. 动火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即时报告,采取防范措施。 9. 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动火结束后应检查现场,不得留有余火。

第九十条 动火许可证

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2.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3. 动火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申请动火部门存档;一联由主管防火安全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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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动火许可证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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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值班制度

第九十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值班工作,健全和统一规范值班制度,强化值班工作,提高值班人员的责任心,严格履行值班职责,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事故,确保昼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信息畅通,特制订本值班工作制度。

第九十二条 值班形式和值班人员

1. 日常24小时安全值班,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及时找到公司领导处理应急事宜。值班人员根据各公司的实际状况,可由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安全管理人员或警卫室人员、保安人员组成,明确值班负责人;

2. 节假日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是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亲自参加值班; 3. 应急值班(包括防汛抗台、遇突发事件等安排的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是公司级的领导亲自参加值班。

第九十三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1. 负责传递、联系、处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紧急通知或紧急任务; 2. 及时上报和处置本公司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事故;

3.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本公司区域内要定时巡逻,定时检查,做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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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防盗窃、防事故、防破坏的安全工作;

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权组织、指挥、处置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件;

5. 值班人员在难以处理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以求得指示;

6. 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 第九十四条 值班纪律

1.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值班时间准时到岗值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如遇公事出差或重要私事不能参加值班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自行找好替代人员。对无故缺席又无替代人员的要酌情处理;对因此造成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2. 值班人员到岗值班要签到,在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和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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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各公司固定消防设施和配置的消防器材是保证安全生产灭火专用设施,与生产装置、设备同等重要,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九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在各公司安全防火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领导下,由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负责管理和检查落实,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十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1. 各公司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除用于消防和生产救险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主管人员)同意,一律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后安全主管部门(或安全主管人员)应当立即更换、补充或修复,训练用消防器材由主管部门统一筹备。

2. 固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火栓、消防泵等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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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墙式消火栓1米内不准堆物,以免影响使用。

3. 各公司消防通道要保持3米以上宽度,平时要保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开挖和封闭。必要时报消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按要求实施。

第九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固定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2. 各公司配置的消防设施、装备必须齐全配套。装备需妥善存放,不得丢失。设施的新建、改建需报消防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3. 移动式灭火器配备,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标准执行。

第一百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保养

1. 各公司根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实行统一编号,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绘制消防设施和器材分布图。

2. 加强购置和维修消防器材的质量管理。不得去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审定的经营单位购置和维修各类消防器材。各类消防器材在修复后,必须对合格证、铅封等检查,防止不合格器材混入。

3.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必要时立标志牌。消防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保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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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建立日检查,月保养制度,并做好记录。

5. 便携式灭火器材放置在消防箱内,保持清洁,铅封完整,定期更换药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用称重法检查一次重量,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5%,否则重新灌装;每5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卤代烷灭火器:每隔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剂和氮气;每隔5年或再次充装灭火剂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干粉灭火器: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和动力气体压力是否不足;一经打开使用,不论是否用完,都必须进行再充装,充装时不得变换品种;动力气瓶充装二氧化碳气体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

6. 消火栓及消防管网的各种控制阀门必须完好,处于规定的启闭位置,并有明显标志,定期进行放锈水及维护保养。

7. 对固定消防设施、管道每年进行防腐检查,油漆防锈工作。

8. 消防喷水冷却设施要定期检查,喷头保持不锈蚀、不堵塞、无脱落、阀门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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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会同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百〇二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〇三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第一百〇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1.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遵守仓库的入库、保管、出库、交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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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制度。

2.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对外来人员要严格监督,防止将火种和易燃品带入库内。

3. 仓库管理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存物品的性质,并根据要求进行储存和操作。

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按类、项标准和特性分类存放,贵重物品要与其他材料隔离存放,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人员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衣服,搬动物品时要防止摩擦和碰撞,不得使用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5. 对爆炸品、剧毒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6. 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应留有主要通道和检查堆垛的通道。

7. 经常检查物品堆垛、包装,发现洒漏、包装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8. 遇水或受潮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低洼易受潮的地方;遇热易分解自燃的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9. 下班前,应仔细检查库房内外,拉闸断电,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10. 仓库管理员应熟悉、会用库内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完好。

第一百〇五条 仓库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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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2.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 甲、乙类物品(详见表)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〇六条 仓库装卸管理

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电瓶车、铲车不准在库房内充电。

3.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一百〇七条 仓库电器管理

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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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

4.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一百〇 仓库火源管理

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经仓库或公司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许可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〇九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 仓库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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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仓库储存物品类表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储存物品示例 1. 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乙醇,乙醚,蚁酸甲1. 闪点<28℃的液体。 脂,醋酸甲脂,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2. 爆炸下限<10%的气2. 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甲类 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3.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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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储存物品示例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4. 金属钾,纳,钙,锶,氢化锂,四氢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化锂铝,氢化钠。 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5.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铵。 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6.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1. 闪点≥28℃<60℃醚,醋酸丁脂,戊脂,乙酰丙酮,乙类 的液体。 环乙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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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储存物品示例 2. 爆炸下限≥10%的气2. 氨气,液氯。 体。 3. 铜,铬酸,亚钾,重铬酸钠,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铬酸钾,,汞,钴,发烟剂。 硫酸,漂白粉。 4. 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消易燃危险固体。 化纤维色片。 5. 助燃气体。 5. 氧气,氟气。 6. 常温下与动气接触6.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及其制品。 引起自燃的物品。 (0). 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丙类 1. 闪点≥60℃的液体。 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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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储存物品示例 (1).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2. 可燃固体。 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丁类 难燃烧物品 其制品,水泡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戊类 非燃烧物品 纤维,矿棉,岩棉,陶瓷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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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进入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必须在指定的吸烟点吸烟,其它任何地方严禁吸烟,特别是严禁吸游烟。对违反规定的公司、部门或个人将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者,根据《消防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交由国家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在集团公司内做解除合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发现吸烟不制止、不举报者,与吸烟者同时受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指定吸烟点以外工作场所和卫生包干区发现烟蒂,所在部门能找到吸烟责任者的,按本制度第二条进行处罚。若找不到吸烟责任者的,在工作场所发现烟蒂,按200元/只;在卫生包干区按100元/只,对该部门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吸烟者和发现烟蒂的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酌情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来人员经安全主管部门教育,对口部门对其再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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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若违反禁烟制度,经查获对违纪者按本制度第二条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检举违章吸烟者的人员将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伤害管理人员者,由主管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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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抗灾救灾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 组织机构

1. 各公司应建立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公司其它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2.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抢险救灾、应急疏散、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由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负,在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块管理的办法开展工作。在灾害发生时,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失;在灾后,组织恢复生产、经营,消除次生灾害发生,转危为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任务与职责 1. 编制实施防灾救灾规划。

2. 建立以现有管理为基础的综合防灾救灾的承受力,培养一支能打硬仗的抗灾救灾技术管理队伍和现场抗灾救灾队伍。

3. 对已建立的工程按规范进行鉴定和确认抗灾的承受力,对不规范的工程实行加固,建立工程管理日常维修保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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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持救灾设施、装备完好、有效,达到标准,处于运行或正常的状态,随时可启用。

5. 普及防灾、抗灾、救灾知识教育,并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和演习。 6. 制订人员疏散路线,避难流向场所的预案。 7. 制订保持生产、经营、生活物资供应的预案。

8. 灾害一旦发生,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小组人员应立即、迅速到岗。立足自救,实施指挥和救灾(灾害指:风、瀑、潮、寒流和地震)。

9. 保持通讯完好,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10.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实施抗灾救灾时的应急预案,以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或蔓延,落实紧急措施。

11.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抢险救灾、应急疏散、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应急对策。保持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

12. 向上级报告灾情,由公司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实施。灾情解除前,各专业小组分头负责对灾害受损和破坏的情况实行检查,组织抢险,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减少损失。

13. 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护安置工作

14. 对损坏工程进行修复、加固、封闭或拆除重建。对拆除重建工程按管理范围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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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进行灾情调查、统计、落实、报告和进行抗灾救灾总结。

16. 在总结抗灾救灾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抗灾防灾以及救灾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奖惩

1.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对抗灾救灾活动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对提高质量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集团公司和各公司的规定给予奖励。

2. 在抗灾防灾和救灾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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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分类

1. 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工艺、动力设备、管道、电线、建筑物、运输设备(包括附件)以及仪器仪表,工位器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

3.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5. 生产事故: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指挥错误,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汽(气)或减产、跑料、串料、机器运行异常等事故,均称为生产事故。

6. 交通事故:凡公司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

7. 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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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大未遂事故:是指虽然已经构成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条件,但处理及时得当,未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严重超温、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起重机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未造成重大事故),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事故分级 1. 轻微事故:

(1). 一次事故苗子(或事件)造成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下(不含一个工作日)的伤害,无轻伤,无重伤,无死亡。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千元以下。 2. 一般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1~2人,无重伤,无死亡。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千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 3. 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3人以上,重伤1~2人,无死亡。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 4. 特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3人以上,死亡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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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 5. 特别重大事故:

(1).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 1.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死者、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及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 报告时间:

立即、快速(电话、电传等办法)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 报告程序: 逐级上报。

(1). 发生轻微事故,应有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和事故主管部门。

(2).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报告事故主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事故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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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用法报告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4). 发生特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用法分别报告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和事故发生的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和工会。

(5).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公司应按发生特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外,公司的安全主管部门还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等;

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发生事故的原因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

1. 发生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必要时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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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组,并邀请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3. 事故调查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

4. 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既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管理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2. 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其他原因造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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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主要责任者;

(2). 对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 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 对设备无故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8). 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主要责任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事故统计

1. 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应建立事故和事故苗子台帐,每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填写《事故月报表》(见附件),一式2份,1份分公司留存,1份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2. 伤亡事故包括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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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虽不至于成为残疾,但伤势严重的伤害。有关标准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1~2人)。 (4). 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

①.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②.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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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③.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 B.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价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④. 火灾损失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⑤.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事故档案

1. 事故档案应当是各种类型安全事故的档案,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的档案,未遂事故的档案和经济损失事故的档案等。

2. 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3. 事故档案应在事故结案后归档,内容包括: (1). 事故登记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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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11). (12).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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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方针,加强管理和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制度。 3.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可分以下几种:

(1). 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等。

(2).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从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工具。如:防尘口罩(面具)、放毒口罩(面具)等。 (3). 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4).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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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5). 手部防护用品。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6). 足部防护用品。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足趾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震鞋等。

(7). 躯干防护用品。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8). 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

(9). 防坠落用品。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接于固定物体上,或在作业场所的边沿下方张网,以防不慎坠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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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1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 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 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3.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求

1999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规定了98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标准、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具体要求为: (1). 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2). 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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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教育员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员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

(4). 从事两个以上工种作业的人员,按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兼做其他工种作业而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借用,用后收回。 (5).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6). 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一般要求

(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和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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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1.1.1. 予以20元/次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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