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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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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分析 错误查封房地产应赔偿对方损失

来源:佛山日报

2009年04月24日13:03 我来说两句(0)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某建筑公司起诉某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410万元,同时申请保全查封其价值410万元房产。后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仅为80万元。2008年12月,房产公司以建筑公司超额查封330万元构成侵权为由诉至,诉请查封期间利息损失80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其索要工程款410万元并申请同等数额财产保全,是依法进行并得到同意,对于其诉请能否获支持非其所能控制,其不构成错误查封;其次,查封房产仅转让交易,但房产仍可正常使用,无经济损失。

2009年3月,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超出胜诉额度的财产保全请求属于错误查封;错误查封导致房产不能正常交易使用,造成经济损失,房产公司诉请利息损失合理。遂判决支持房产公司诉请。 【律师点评】

一、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6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根据财产保全立法原理,申请人财产保全后败诉的,属申请错误。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请得到支持,如其诉请未获支持,意味着其申请失去应有基础,保全了不应承担责任的他人财产,必然是错误的。保全错误则应承担责任,这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侵权损害的民法理论。 二、本案处理。建筑公司超出胜诉额度部分的财产保全请求属于错误申请,构成侵权。同时,由于房产被保全查封,导致房产公司不能及时处分房产回笼资金,还要负担投资成本的贷款利息。为此,以超额查封330万元为基数,按查封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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