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司法考试行讲义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司法考试行讲义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来源:九壹网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

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1.判决(实体问题)

注释:1.维持判决:这里的5个合法要件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

2.撤销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①主要证据不足。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职权。主要表现有: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⑤滥用职权。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2)撤销并可以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除程序违法外,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做出的,应当撤销,并想法。

3.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人民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的被处罚人的处罚过轻,可以作出加重对其处罚的变更判决。 【例题·单选题】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第45题)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疑编号91117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3)再审判决和裁定

1)原审判决正确,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分别依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①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

②二审维持一审不受理或驳回的裁定错误,应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受理;

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撤销原判决、裁定,可改判、改裁或发回重审。 2.裁定(程序问题)

可以上诉的裁定:(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4)管辖异议 3.决定(特殊事项)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行政诉讼的执行

①定义: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或(胜诉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②执行措施

应当归还的罚款、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账户内划拨 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每日处50-100元罚款 对行政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司法建议 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相对人的 申请一审执行 胜诉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③执行程序

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1年,申请人是组织的180日。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②执行程序

申请

行政机关 → 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官对民) 行政裁决的权利人 → 行政裁决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 受理 审查 执行 申请人所在地立案审查 (不动产所在地) 行政审判庭(合议庭)→ 符合条件 → 立案 不符合条件 → 裁定不予受理 合法正确 → 交本院执行机构执行 → 合法性审查(书面30日内) 原则性错误 → 不准予执行 ③申请期限的计算: A行政机关申请应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

B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可以自裁决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后的90日内申请。(相当于代位权)

┠───60──╂───60──╂15①╂────180②──╂───90③─┨ ┃

┠───90①────╂─────180②──────╂───90③───┨ ①民告官 ②官告民 ③民告民

注释:上述第一条线是经过复议后进行行政诉讼的。第二条线则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程序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先等民告官,在法定期限内民提起行政诉讼,引发行政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不涉及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如果民没有告官,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官告民”。

第一条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相对人可以选择救济途径,如果选择复议加诉讼,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天,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是≤60天,复议决定作出后,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在复议决定作出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相对人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条线:相对人选择直接起诉的,期限是90天。如果在这90天内,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民没有告官,官也没有告民,这时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在官丧失告民的权利后90日

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裁决。

例如: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不执行裁决,甲村要实现权利,有几种途径:首先等待乙村提起诉讼,如果乙败诉引发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第二,如果法定期限之内,乙村没有提起诉讼。从相对人丧失起诉权之日起,180日之内,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引发非诉行政执行),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甲在官丧失告民的权利后90日内可以申请对乙村强制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