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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出进修人员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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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出进修人员管理的规定

(1)为保证进修人员的学习质量,收到较好的效果,医院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是任副高级职称满3年(医生)或任中级职称满 3年(护士)。

(2)各科室、各教研室年初必须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教科办备案,未列入培训计划的人员,本年度不能外出进修学习。

(3)外出进修人员首先到教科办填写外出进修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教科办存档,一份交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一分交财务科办理汇款手续。进修结束后到教科办登记,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4)在进修期间教科办不定期给进修人员学习单位发函,了解进修人员的学习情况,如进修人员未在学习单位或没有按进修计划学习,将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有义务为院内医护人员就所学内容进行一次专题讲座,并结合学习内容开展一项以上的新技术、新方法,填补医院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6)自费外出进修(包括国内、国外)人员,原则上停发工资,保留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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