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教育体育局三项制度
平邑县教育体育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教育系统有关科室或学校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及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二、申请人到局机关各科室、各学校办理服务事项时,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办理事项的规定、办理程序、办理事项应提供的有关文书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各科室、各学校应当在窗口办公场所制作并公示一次性告知书(或服务指南),明确本科室、本学校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包括事项的名称、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网站、公告栏等地方公布,在窗口柜台摆放。
四、各科室、各学校应确保公布的一次性告知书(或服务指南)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有调整时,及时更新一次性告知书(或服务指南)。
五、申请人咨询(申请)许可事项时,由于手续欠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及时办理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提交(补正)的全部材料。不得因工作人员告知不全,造成申请人需要多次提交材料现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申请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受理后,在办理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规定或发生变化而不能办理时,经办人必须将变化情况在办结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证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按程序举行听证。
八、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九、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承办人应即时告知其原因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十、对于受理后,经过实质审查或者现场勘验,发现手续、材料不完备、条件不具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等原因退回补办的,承办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补正)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及注意事项。
十一、承办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也可以用书面或者服务指南的形式。但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并对所需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办结时限等作详细说明。
十二、本制度由各科室、各学校相关业务科负责解释。
平邑县教育体育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在法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给予答复的制度。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登记等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科室、各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三、各科室、各学校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时,应当承诺并公示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
应当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提速50%以上,并在本科室、本学校的一次性告知书(或服务指南)上公示。 四、限时办结责任人能具体到每个承办事项的受理人员的,每个事项的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不能确定受理人员的,窗口负责人为直接第一责任人,窗口为责任窗口。 五、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都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即办件: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当场予以办结。 承诺件:各科室、各学校必须在承诺办结期限内按时办结。
联办件: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由各科室、各学校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召集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各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办结。
上报件: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各科室、各学校协助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上报。 六、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补正的,其办理时限,从提供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如因工作人员告知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计算。
七、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予以答复而需要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时办结的理由和具体时间 八、本制度由各科室、各学校相关业务科负责解释。
平邑县教育体育局AB角补位制度
一、提供行政审批等服务的各科室、各学校要实行AB角补位制度。 二、A角为正常在岗人员,B角为A角不在岗时的顶替人员。
三、各科室、各学校AB角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能够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因人员替换影响业务办理。
四、各科室、各学校不得以召开会议或举行其他活动为由导致空岗。
五、每月空岗或脱岗1次的,局内部通报批评;每月空岗或脱岗2次的,除局内部通报批评外,一并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和各科室、各学校负责人;每月空岗或脱岗超过2次的,除以上处理外,并报县纪委监察局予以处理。
六、各科室、各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2年内不得更换;需要更换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培训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