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琴房管理补充规定
为维护良好的练琴秩序,提高琴房利用效率,在《音乐学院琴房管理规定》(2006年10月)的基础上,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1、每次琴房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出部分按每小时100元扣除,且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本学期内不予免费充值。
2、文明使用琴房,不得损坏公物、乱图乱画、使用大功率电器、占用琴房及私带非本院学生进入琴房,使用完毕必须及时锁好门窗。如发现违反琴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每次扣除50、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3、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离开琴房时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琴房。
4、 琴房电脑不能刷卡期间,一律使用学生证借用琴房,且必须登记借用时间和归还时间,以及琴房号;在此期间如有违反琴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1、2条规定处理。
5、离开琴房10分钟以上,须办理退琴房刷卡,如有违反扣除琴点5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扣除琴点100元,以此类推。
本补充规定从2013年3月20日起实行。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