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事故的处理
一、旅客运输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依法依规处理是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的根本前提。目前,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3条规定:“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该法主要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所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
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6、《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人民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01号)是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
8、《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为及时且准确地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制定的。
9、《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3〕319号)办法是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10、《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13〕320号)是为依法、公平、公正地调查与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而颁布实施。
二、旅客发生急病、死亡的处理
持有车票的旅客和无票人员,在车站、列车上发生急病、死亡时,按《铁路法》《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旅客发生急病时的处理
(1)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医院急救,如系传染病应送传染病医院。
(2)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转送医院或传染病医院治疗。
(3)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负。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
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
2、旅客发生死亡的处理
(1)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并按规定处理。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通知其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2)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并会同铁路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的车站,接收站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办理。
(3)对死者的遗物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旅客死后所需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其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3、无票人员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的处理
没有车票的人员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在候车室、广场等地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