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阶段,对车辆产品实施公告管理制度。该制度始于2001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成为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在我国境内生产
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均属于公告管理的对象。上述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均免不了与车辆公告和车辆合格证打交道。
本文主要围绕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从车辆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实际用途出发,分析责任人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法律后果。
一、车辆合格证概述
1、概念
车辆合格证全称为“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是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
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随车辆产品配发的文件。
车辆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一直是车辆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2、管理制度
国家对车辆合格证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规定:
(1)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规定了随车配发合格证的车辆产品范围、合格证规格、制作要求、填写规范等内容。
(2)2005年9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同时,该通知通过列明的方式,阐述了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违规后果。
(3)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
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健全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合格证管理档案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数据库,保证车辆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可以查询相关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合格证制作、配发工作,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
(4)2008年11月1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二、与车辆合格证相关的几种常见案例
、案例一,车辆产品与公告不符,导致的合格证与产品不符的现象。 1
A企业系车辆生产企业,其优势产品是半挂车产品。该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的产品区分为标准型和加重型。其中标准型是公告产品,而加重型是在公告产品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相关车辆框架结构和更换承载力更高的车轴等部件,实现车辆载货能力的提高。
加重型车辆,随车配发的是标准型车辆的合格证。实际车辆销售中,客户通常会选择购买加重型半挂车产品。
某次,客户选购的一批车辆发生轮胎快速磨损的现象。但是,就车辆轮胎快速磨损的原因,在客户与该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诉讼。
诉讼过程中,就车辆轮胎快速磨损的原因,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对车辆轮胎快速磨损的原因没有找到理想的答案,但是鉴定活动中却发现车辆与车辆配发的合格证数据不符,认为涉案车辆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进行道路营运。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对相关结论进行生效认定。
2、案例二,客户定做车辆,要求配发合格证的现象。
B企业系载货汽车生产企业。某次,该企业接到一个大客户的订单,为该客户定做了一批载货车辆。该批车辆是在B企业某型公告车辆的基础上,由客户提出技术要求,由B企业进行重新设计的车辆。该批车辆出厂时,应客户的要求,B企业为车辆随车配发了原型车的某型公告车辆的合格证。
在提供车辆合格证时,B企业要求客户提供了书面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车辆是客户加工定做的产品,双方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车辆合格证仅作为车辆生产符合企业出厂质量要求的凭证,客户不得用于车辆挂牌;(3)客户车辆不得上路行驶;(4)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B企业以此所遭受的损
失,均由客户承担。
上述车辆营运过程中,被路政机关发现并处罚。该车辆生产企业,也被行政机关相应处罚。
后该车辆生产企业依据客户提供的书面承诺函,向客户追偿相关行政处罚的损失。以相关书面承诺函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表现,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由,驳回了B企业的诉讼请求。
3、案例三,车厢生产企业为经销商配发改装车车辆合格证的现象。
C企业可以提供改装车生产。某一地区经销商联系订购了一批车辆。车辆的主车由国内某生产企业提供,C企业为车辆配套车厢产品。车辆生产完成后,C企业应经销商的请求,为车辆配发了车辆合格证。
后该经销商发生银行融资纠纷,发现经销商用C企业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向银行质押贷款;同时,经销商用主车生产厂家配发的车辆合格证进行了车辆销售。经销商因经营问题无法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在行驶车辆抵押权时发现一车两证的问题。
银行向经销商追究贷款诈骗责任,殃及提供车辆合格证的C企业。
三、车辆生产企业上述配发车辆合格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民事责任
车辆生产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发车辆合格证或者配发车辆合格证与车辆产品不符的,
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广义上讲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产品质量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言,主要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侵权责任。上述两种责任,实践中也通常被称为产品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或者称为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概念:售出“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者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产品违约责任是由产品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赔偿方式为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又称为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本文案例一中,车辆生产者提供的车辆合格证的记载内容与车辆本身不
符,车辆使用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车辆“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从而据此要求车辆的销售者承担产品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会导致车辆生产厂家在处理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中陷于被动。
(2)产品侵权责任
概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遭受损害的财产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因此造成的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其他重大损失]
作为车辆产品,相关车辆定型实验数据,产品公告,车辆合格证,国家标准(强制)、
行业标准(强制)、3C认证等,均可以作为认定“缺陷产品”的依据。
与合格证记载不一致的车辆或者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车辆,一旦发生导致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况时,均可能被直接认定为“缺陷产品”,从而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合格证信息的生成、传送以及核对后续处理等情况作为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管理内容。
(1)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合格证核对符合率低、核对后续处理不及时的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现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配置(参数)不一致或产品其他配置(参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新备案的,达不到强制性标准限值要求的,弄虚作假的,将撤销产品《公告》,并追究企业及有关检验机构及审查专家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暂停或撤销企业车辆产品生产资格及有关检验机构的资格。
(3)凡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4)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刑事责任 3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合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产品合格证是车辆生产企业对出厂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承诺和重要凭证,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和技术参数表明了车辆的身份和唯一性。
明确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提高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关系到每个汽车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