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科斯陷阱初探》一文中的若干推理过程及其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科斯的理论对现实世界确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正处于经济改革中的中国国有企业。 关键字:科斯定理 产权 国有企业改制 一.导言
在《经济学家》杂志2002年第3期上,刊登了一篇题为《科斯陷阱初探》(以下简称《科》)的文章,作者试图论证科斯定理中存在着“科斯陷阱”这样一种谬误,并据此分析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然后提出自己对一些经济学重大问题的观点。
但我作为一名刚刚涉足博大精深的经济学世界的学生,与此文却有不同的观点,并运用一些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了探讨,然后由科斯的理论联想到了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二.关于所谓的科斯陷阱
科斯定理有许多种表述方式,如可以表述为“不变性定理”。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用都将相同。”①也即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科》文批判的即为这一表述,它说,“实际上,权利的界定不同,会导致权利各方所采用的避免损害的方法不同,从而其成本也不同,这样,避免损害的成本与假设不存在损害时的总产值的差值不同,也就是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导致最后的生产总值不同,资源配置结果不同。”《科》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也是科斯书中使用的例子):         有一块地,分成不同的部分分别供牧人来养牛和农民来种地,并且有以下关系成立:                 牛群的规模(头) 谷物年损失量(吨) 每增加一头牛造成的损失量(吨)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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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                                          4         假设条件如下 1.交易费用为零;
    2.初始产权界定清晰;                                 3.完全竞争;                                 4.技术条件不变; (一),科斯的论证:
设谷物价格为1美元/吨,假设牧人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他将牛群从2头(一任意假定的出发点)扩大到3头,那他必须赔偿农民3美元,以补偿增加的牛对农民造成的3吨谷物的损失。另外他再考虑增加的其他成本,只有多养的牛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全部新增的成本,他才会扩大牛群规模。反之,若农民对损失负责,那农民会给牧人3美元让牧人将牛群从3头减到2头,于是这3美元也成了第3头牛的机会成本(如果牧人继续保持3头牛的规模,农民是不会给他钱的)。然后牧人再根据收益与成本决定是否减小牛群。从而,“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了3美元(若付,则说明牧人对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了3美元(若收到,则说明农民对损失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②  (二),《科》文的论证:
“让我们假设,在牧人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牛群的最优规模是2头,由于他把其牛群扩大到3头,须支付包括3美元在内的全部附加成本,超过了其多生产的牛的价值,因
而牛群会保持在2头的最佳规模,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但是在牧人不对损害负责的情况下,实际上牧人想让农夫支付的成本,决不会如天真到科斯所设想的那样只是增加第3头牛造成的谷物损失价值3美元,而是把牛群扩大到n头时损坏农夫全部谷物的价值——这里的n头是指牧人霸占了农夫全部的土地后的最优牛群数,无须考虑即可知道这个最优规模的n头不可能正好等于原来的2头。很显然,这是农夫绝对不可能支付得起的,从而牛群就会实际扩大到n头,而非保持在2头的最优规模。这就是说全部的土地都被牧人占用而养牛,这就导致了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而根据前面的定义,这也并非资源最优配置。 ” (三),我的论证:
设mc为牧人养牛的边际成本,md为农民遭受的边际损害,mc+md为社会的边际成本,mr为养牛的边际收益,mr=p,如下图所示:
假设这块地的产权起初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份合约明确规定谁应该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那么牧人就会按照自己的边际生产曲线确定牛群规模,根据mc=mp,他会养3头牛。而农民当然不会甘心,他会向牧人提出,但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牧人毫不理会。(也许这样做是不道德的,但作为一个经济人,这是他的最佳选择。)于是,牛群会继续保持在从全社会看来无效率的3头上。         现在让我们来界定产权,比如说制定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来,牧人就必须为自己养的牛给农民的谷物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将被投入监狱。从而他面对的边际成本曲线由mc上升到mc+md,再根据mc+md=mp,可知牛群规模将会是2头。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bo,而农民遭受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但他也得到了牧人对他的赔偿——三角形beo, 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beo面积相等(因为be=fq1),于是他的总利润为零。
而如果产权是这样界定的:农民必须忍受牛群四处践踏给他造成的损失(这是可能的,想一想19世纪的印度,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面对闯入自家麦地里的英国人的牛,他除了忍气吞声还能怎么样呢?)于是他不得不与牧人进行谈判,他愿意为牧人减少所养的牛而付费,只要付的钱不超过他受到的边际损害(小于四边形fdq2q1);另一方面,牧人也愿意接受农民的钱而少养牛,只要收到的钱不少于他养牛的利润(大于三角形bce)。由于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他们总会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仍将是牧人只养2头牛。此时,牧人的总利润为三角形aco,其中四边形abeo是正常经营所得,三角形cbe为农民给他的钱。而农民的损失为三角形ofq1和三角形cbe,其中三角形ofq1是牛破坏谷物对他的损失,三角形cbe是他支付给牧人的钱。虽然农民仍然遭受损失,但比起谈判前的损失三角形ofq1来,这个结果他是愿意接受的,因为三角形cbe和三角形ofq1的面积总和要小于三角形ofq1的面积(注意:be=fq1)。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支持科斯的观点。而《科》文的逻辑错误关键在于如果农夫对损失负责,牛群的规模是多大(见前面引用的《科》文原文)。《科》文作者认为牛群将会一直扩大到直到霸占整块土地。我认为不会这样,即使不对损失负责,牧人的边际成本曲线也是不断上升的,而边际收益是固定的(等于市场价格),牛群规模总会达到一个最大值,而不会无限扩大。并且,农民为什么不来和他谈判呢?对此,《科》文又做了如下解释:
“有人可能会说,只要农夫种植的全部纯收益大于牧人把牛群从2头增加到n头的全部净收益,从而只要支付给牧人一个略大于其全部增加净收益的补偿金就可以了,但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