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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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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150㎡ 150~500㎡ (不含150㎡,含500㎡) 500~3000㎡ 餐 馆 (不含500㎡,含3000㎡)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1∶2.0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食品处理区为 隔间的场所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加工、备餐 ≥1∶2.2 ≥1∶2.5 >3000㎡ ≥1∶3.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快 餐 店 小吃店饮品店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 加工、备餐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50人以≥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 下的机关、企事业/ 面积50% 面积10% 单位食堂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 的学校食堂,供餐人≥食品处理区 / 面积10%, 数50~500人的机面积50% 且≥5㎡ 食 堂 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 构)食堂,供餐人数/ 面积50% 面积10% 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集体用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餐配送单位 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

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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