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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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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一、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陇南、定西、甘南、临夏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嘉峪关市人民、甘肃矿区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

3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且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1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 5、兰州铁路运输中级、陇南市中级人民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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