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为贯彻煤炭工业技术,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资源损失、变事后处理为事前管理,依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地质部门负责矿井资源管理工作。
2.地质部门负责矿井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3.对于年度采区回收率计划的完成,矿行政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3.地质测量、生产技术、设计等部门与搞好资源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都有直接关系,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4.地质测量部门应配备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矿井的资源数量、分布、损失及其变化情况,对本矿井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5.设计部门须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收率达到技术的规定。
6.掘进与回采
(1)生产施工区队须对掘进、回采、作业规程等执行的正确性负责,并完成为提高资
源回采率所要求的技术管理工作。
(2)测量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因各种原因而改变原设计时须有总工程师签字的更改通知单方可执行。
(3)掘进巷道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质等部门的技术要求整改。地质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每30~50m探测一次煤厚及层位控制工作。
(4)工作面回采须按设计要求并结合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合理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质等部门的技术要求整改;工作面由于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必须改造、损失5000t以上时,须报煤矿备案;工作面的停采位置由地质部门标定,因各种原因不能采至设定的停采位置、损失2000t以上时须上报煤矿;地质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沿走向每30~50m、倾向15~30m探测一次煤厚,及时对不合理的丢煤现象进行监督,并同时填写“丢煤通知单”,告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