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复习题
1.经济法律关系含义、本质
含义: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本质: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种关系的内容是由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2.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⑴行为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⑵行为应符合行为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⑶ 行为的内容、形式均应合法 ⑷行为的后果必须 社会公益或社会效益,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 方式:发起设立
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合乎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⑤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
(劳务、信用、荣誉、姓名或名称、空泛的社会资源等不能作为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股东负有限责任 ②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③股东有最高人数 ④设立程序较简单 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①股东出资 ②法定机构验资
③代表或代理人申请 ④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额和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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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数额2-200
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500万
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权,债权,采矿权等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同样可以作价出资,但认股人不能以非货币抵作股款。 8.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事务除另有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退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退货方式: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10.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书面订立 ⑶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11.母公司、子公司和总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份的或者按照协议的方式对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两者实质上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通过一、掌握子公司的多数股份;二、协议方式两种途径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在掌握子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情况下是控股公司。
总公司是指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母体公司。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营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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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德。P306-308 13.合同的生效、承诺、效力
(1)生效时间:我国:到达生效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是: ①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想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效力:表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14.合同的成立以什么为标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5.合同的生效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6.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没有产生效力的合同。分为整体无效合同与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形:⑴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
⑶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17.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
1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⑴违约金责任: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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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损害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向对方作出的经济补偿
⑶实际履行:即继续履行
⑷其他: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特征: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可以约定、补偿性,是财产责任
19.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引诱: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而作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邀请。 20.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条件:①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②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欺诈:一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遭受重大不利。
④胁迫:以正在或将来要实施的危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接受胁迫人的条件并订立合同。受胁迫方遭受不利。
⑤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窘迫或危难之处境,迫使其违背正式意思而订立合同。对方遭受不利。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⑴含义不同: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⑵成立条件不同:无效合同情形;可撤销合同情形
21.抗辩权:抗辩权针对请求权而言,是指对抗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P319) 22.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⑴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①双务合同,双方都负有债务
②双方所获债务已到清偿期 ③对方未履行债务④对方对等的给付行为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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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先履行抗辩权。条件①同上②同上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④先履行一方的给付行为是可能的。
⑶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3.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定免责事由:⑴不可抗力,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⑵约定免责条款⑶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 24.抵押权、质押权区别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方式而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有权折价或从拍卖价金中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交运工具、企业动产。
抵押权优先效力: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优先于查封、执行权 抵押权优先于一切破产债权 先设权优先于后设权
质押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可将质押标的折价或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不同于抵押权:标的不同(质押权只能是动产) 占有方式不同
我国五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5.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则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变更或转让后不影响原已履行部分
26.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⑴欺诈性交易行为:①假冒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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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冒用他人名称或姓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构成冒用他人名称、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④伪造、冒用质量标识、产地标识。
⑵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酬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①金钱回扣 ②免费度假旅游 ③高档宴席 ④
⑶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了交易对方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
⑷侵犯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形式:侵犯商业秘密
以非法手段获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⑸掠夺性定价: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属于掠夺性定价。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⑹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实施搭售的经营者一般具有市场优势或者由于拥有特定知识产权而享有垄断地位。)侵害:自由交易权
不合理条件:价格、区域、对象 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⑻商业毁谤:经营者捏造、散步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视为侵害他人商誉。(条件:出于竞争目的)
⑼不正当招标、投标。类型:①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②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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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 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行政性强制交易,亦属于竞争行为。
⑾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独占企业强制交易,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27.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包括:①虚假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
28.《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包括农产品、矿产品、建设工程、食品、药品、烟草化妆品、军工产品。
29.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30.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素:①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责任主体 ②产品存在缺陷,一般标准:危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殊标准:标准 ③存在损害事实,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④质量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1.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如何构成的? 监督管理制度:①生产许可证制度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③产品质量认证制度④监督检查制度⑤奖惩制度。
32.质量法律责任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生产者责任抗辩权) ①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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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③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3.产品质量诉讼时效:2年。
34.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P292)
生产者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具体标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标识、包装符合法律要求(完整的产品标志、使用标识)
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生产国家淘汰产品或失效变质产品)
销售者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保证质量
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35.消费者的权利:
①保障安全权 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⑤依法求偿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⑦求知获教权 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36.经营者的义务:
①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③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④提供真实信息明码标价 ⑤不作虚假宣传 ⑥出具相应凭证或单据
⑦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⑧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⑨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37.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38.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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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向有关部门申诉 ④提请仲裁 ⑤提起诉讼
39.消费者在权益保护中,经营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⑴普通规定
商品存在缺陷
商品不具备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
不符合说明书或包装上应该具备的标准
产品是国家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服务内容是违反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人身伤害,残疾,死亡
⑶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⑷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40.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责任?质量法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⑴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 ⑵刑事责任
⑶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事由:
①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②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③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销售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过错导致产品缺陷
不是销售者的过错,如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制造者,供货者
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赔偿责任范围:人身伤害赔偿:伤害、残疾、死亡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赔偿 41.注册商标的转让
含义: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他人。转让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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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分为两类:一是合同转让,即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个体工商业者)之间的转让。这种转让是有偿的。另一种是继承转让,即原注册人(个体工商业者)因死亡或年老失去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商标权。
4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其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P107-108 P119-120 43.优先购股权,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属于资合公司,一般无此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4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归于一人时,应当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5.商标注册的原则 ⑴自愿注册原则
在实行自愿注册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⑵申请在先原则 ①申请日的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②两个人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日的先后无法确定的,要按照使用在先原则确定;都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归属。 4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⑴股东人数不同:1—50;没有
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不同的法定限额;500万元
⑶成立公司的资本来源方式不同:只能发起设立;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可向社会募集。
⑷股本表现形式不同: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额股份 ⑸股份转让方式不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要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自由转让,但要依法履行手续。 ⑹股东的权利行使不同: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领取股息,还有低进高出的差价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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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财务账目的公开性不同: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不向社会公开; 必须向社会公开。
⑻合并或者分立的批准权限不同:股东会作出决议;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批准。 47.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
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记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折扣作为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以下特征:折扣是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只有经营者相互之间可以给付折扣;折扣必须采取公开明示的方式,如实入账;折扣表现发生表现为对明码实价商品进行比例打折。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它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佣金的收受者必须是具有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佣金的支付和收受都必须明示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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