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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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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一)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二)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一增加岁数);

(三)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

与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被执行财产相对应的,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7种:

(一)对存款的执行,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予以冻结或者划拨。对此冻结,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冻。

(二)对收入的执行,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三)对财产的执行,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保存。对于这些财产权,可以拍卖、变卖。

(五)对已到期的股权或红利的执行,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企业支付,并要求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未到期的股权或者红利,人民可以冻结,到期后提取。

(六)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的执行,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执行申请人。

三、交通事故赔偿可起诉的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机关、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起诉。

(二)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机关把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终结书向人民起诉。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起诉。

(四)意外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公民个人遭受人身或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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