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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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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伤章程

1、员工上岗前部门主管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确保员工自身及他人安全。

2、对确实因机械故障非人为所致的员工伤害及在本岗位因工作造成伤害的按工伤处理,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3、对在工作时间内,因非工作因素或打斗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公司将一概不予负责,同时将按公司规定的奖惩制度给予处罚,且休假期间不付工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4、因工出现伤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当班主管,主管应紧急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人事部,第一时间送伤者至医院救治。

5、工伤发生后,事故部门主管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分析报人事部。当班主管未及时处理伤情耽误救治及延误工伤备案者,按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6、公司人事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做工伤备案,三十日内申报工伤核定等手续。

7、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8、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天津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9、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10、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1、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天津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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