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易的程序来说,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货与开票的。
1、关于收款与开票,应属于《税收程序法》中的《管理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的规定。
2、虽然没有规定说公司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却规定了: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作用:
(1)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专连接起来,依据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
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专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