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因误解、不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变更。误解需由误方过失造成且非故意行为。不公平合同指一方获益过多或受害方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欺诈和胁迫合同则分别指通过欺骗和威胁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合同是在对方处于危急情况时订立。
法律分析
可变更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 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 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