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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村一户两处宅基地?

来源:九壹网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超标或一户多宅的情况下,国家采取了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允许农民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给予一定补偿。对于宅基地超标和一户多宅问题,根据规定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县级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但必须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分析

一家有两处宅基地,有可能只能收回其中一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农村村民有两处宅基地,且房屋面积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其中一处宅基地可能会被农村集体依法收回。

一、宅基地一户一宅,宅基地一起多出来怎么办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给于一定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按证算是怎样的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结语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存在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获得相应的补偿。针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根据规定,应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理。在土地资源有限、无法保障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可以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标准确保农村村民有住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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