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