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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措施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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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价值原则。医方应尽想最大能力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经验救治患者,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2、有利无伤原则。医方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时,要做到小心谨慎,不能马虎大意。

3、平衡保护原则。医方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不能完全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于不顾,仍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司法救济原则。如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其他利益的情形,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内容

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病情了解权;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3、医疗费用知晓权。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因此,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知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

二、医疗损害与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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