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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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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之间,因 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 辞职 、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 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 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客观: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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