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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退侦是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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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退侦并不能算是好事,或者是坏事。如果说是好事的话,那就是第一次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此时只好按照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说是坏事的话,退回补充侦查,让再补充,证据方面肯定会更充实,起诉定罪会更容易一些。所以,说不上是好事还是坏事。
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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