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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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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

一、如何对刑事诉讼立案材料做出处理

1、刑事诉讼立案材料的处理:机关、人民、人民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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