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7条和第159条的规定,人民可以对已抵押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全债务的执行。然而,这并不会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但有他人对其有到期债权,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清偿债务。该他人如果要求偿付,会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法律分析
已经被抵押的房屋能保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拓展延伸
抵押房屋的保全权益及相关法律解析
抵押房屋的保全权益是指在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房屋进行保护和维护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解析,债务人在还款逾期或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抵押房屋的权益。保全手段包括申请查封、扣押、拍卖房屋等。然而,保全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例如在保全过程中需遵守程序正当性原则,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债务人也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提供担保或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抵押房屋的保全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并依法进行合理的解决。
结语
抵押房屋的保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其抵押权益。然而,保全权益也受到法律的,需要遵守程序正当性原则并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过程中,债务人也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提供担保或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抵押房屋的保全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并依法进行合理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