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刑罚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骗款项难以追回,但有可能性。电信诈骗具有高科技化和非接触化的特点,作案目标不特定且资金流向复杂,犯罪手段智能化且作案过程隐蔽。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被胁迫参与诈骗的公民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刑罚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被迫电信诈骗怎么判刑?
1、被迫电信诈骗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只能说有被追回来的可能,但概率很低。
(1)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2)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3)待警方破案后如果追缴回了赃款可能性返给受害者,但赃款被挥霍,犯罪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并且他的家属和其他人也不愿意替他退赃,则被骗的钱将不能被追回来。
二、电信诈骗有哪些特点?
1、电信诈骗的特点包括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等。
电信诈骗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手段。如果犯罪的主要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来骗取大量公私财产。
此外还具有以下的特点:
(1)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2)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3)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
2、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在行骗过程中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接触。
事主对诈骗犯的体貌体征有较深刻的印象,对其个人经历、社会关系可能掌握一定线索。诈骗案件现场一般不具备勘查条件,但罪犯行骗时多留下实物证据,如伪造、骗取或窃取的介绍信、工作证、签订的合同,留下的字条等。诈骗惯犯往往用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流窜作案。
公民不管是因为被胁迫,还是自愿实施诈骗行为,都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至于具体会被判处什么刑事处罚,当然是需要审理案件后依法确定的。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公民是因为被胁迫,才实施了诈骗等的犯罪行为,是有可能会被免除处罚的。
结语
电信诈骗犯罪涉及到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迫参与电信诈骗的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被诈骗的钱不一定能追回来,追回的可能性很低,需要受害人的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电信诈骗的特点包括高科技化的犯罪工具和非接触式的作案过程。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在行骗过程中有较长时间的接触。公民不管是被胁迫还是自愿参与诈骗行为,都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刑罚将根据审理后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