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标准为年应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4、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为完善制度,现将调整税率有关通知如下: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的开具日期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