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察机关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1、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及本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