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2、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安排临时使用;
4、协议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