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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罪的法律依据

来源:九壹网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1万元以上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恶意透支包括明知无还款能力、挥霍透支资金、逃避催收、转移资金、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轻微的可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额度达到较大的,即透支数额达到1万以上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额度达到1万元以上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根据透支数额的大小,分别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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