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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育儿假实施细则

来源:九壹网

天津育儿假有两点:
1、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2、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3、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
进一步完善、支持生育。如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同时支持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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