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

来源:九壹网

本文介绍了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定义和特征,以及该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如果一个人犯了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行为人构成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中国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犯本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