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拿走遗忘物不算盗窃,但若财物价值较大,催要拒不交还涉嫌侵占罪。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合法持有但非法侵吞,即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拒不归还。
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拿走遗忘物不算盗窃,但如果财物价值较大(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为1万元,有的地方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催要拒不交还的的,涉嫌侵占罪。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但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拓展延伸
街头失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街头失物并不一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求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即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街头失物往往是无意中遗失的,缺乏主观上的故意。因此,在街头发现失物时,应该采取合理措施寻找失主,或者上交给相关机构,而不是私自占有。然而,如果发现失物后故意隐匿或私自占有,那么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对于街头失物,我们应该秉持诚实守法的原则,妥善处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益的平衡。
结语
在公共场所拿走遗忘物并不属于盗窃罪,但如果财物价值较大且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合法持有但非法侵吞他人财物,并拒不归还。街头失物并非盗窃罪,要求有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于街头失物,应采取合理措施寻找失主或上交相关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