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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

来源:九壹网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特殊,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法律分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通过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我们可知,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因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自然是要式合同无疑。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条款

1、《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吗,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发现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因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来保证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结语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由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来订立保险合同,以保证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性、长期性、利益确定的特殊性以及储蓄性与投资性等特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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