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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执法大队区别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和劳动执法大队区别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监察是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那么劳动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呢?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如下:

(1)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3)受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区别的内容,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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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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