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人民未在六个月内执行申请执行书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上级申请执行。同时,人民可以向同级投诉,要求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
1、向执行机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部门投诉。
2、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的规定,可以向上级申请执行。
3、向同级人民投诉。《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中遇到法官不作为,如何有效投诉处理?
当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官不作为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投诉处理措施。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案件文件、法庭记录和相关通信记录等。其次,了解您所在地的司法监督机构或律师协会的投诉程序,并准备好投诉材料。在投诉材料中详细描述法官不作为的具体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同时,确保投诉材料的语言准确、清晰、客观,并注重事实陈述。最后,按照投诉程序提交材料,并保留好投诉的相关记录。请注意,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投诉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结语
当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官不作为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投诉处理措施。一是向执行机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部门投诉。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上级申请执行。三是向同级人民投诉,要求其监督的执行活动。在投诉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准备好投诉材料,详细描述法官不作为的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投诉材料应准确、清晰、客观,并注重事实陈述。最后,按照投诉程序提交材料,并保留好相关记录。请注意,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投诉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