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别人的日记违法,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情形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请求人民停止加害人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依照规定责令加害人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加害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
如果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